「團體」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2 / 200 頁-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11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二、提供公眾適當使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四、介紹新知及觀念。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
-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28條 …。四、營運之收入。五、投資他事業之收入。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七、其他收入。
-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36條 …;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行政公共電視法 第44條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海洋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或所屬機關(構)推薦;其他人員,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請頒本會專業獎章,應填具請頒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 行政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4條 …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旗縣、自治州級以上當局出具蒙藏族籍證明文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 行政金漫獎獎勵辦法 第2條 …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及其從業人員。三、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個人或從業人員,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屬外…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0條 …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三、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3條 …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五、公視基金會不得將前二條受贈之股份及其股票股利轉讓他人;公視基金會應將前二條受贈股份產生之現金股利及紅利捐贈予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六、公視基金會不得…
- 行政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 第14條 …告。四、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五、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將本條之捐贈用於製播多元、優質及符合公共利益節目之用途。六、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不得將本條之捐贈作為獎金、紅利、薪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條 …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1條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在該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本條例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亦同。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2條 …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3條 …或簽署協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督。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4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2條 …,委託、複委託處理事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條 …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條 …文書或為必要之調查者,司法機關得囑託或委託第四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為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 …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3條 …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3條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大陸地區人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稅規定,課徵…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0條 …務。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租用、投資或經營者,交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港口、機場。第一項之禁止規定,交通部於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全部或一部之解除。其解除後之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3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