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81 / 200 頁-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園區與機場鄰接者,其經機場輸往國外或自國外輸入之貨品,區內事業得依規定在區內之機坪辦理機邊裝卸貨。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區內事業由園區運往區外及由國外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一、小量、小額貨…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3條 …、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8條 …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按時填報投資事業營運狀況調查表:一、實行投資證明文件影本。二、投資事業設立登記證明之文件或營業執照影本。三、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影本。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9條 …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三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者,受讓人應依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許可。
-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關報備。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實行後將大陸投資事業之股本或盈餘匯回時,應於匯回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歸屬製造業者,以製造業費率計收;歸屬批發及零售業者,以貿易業費率計收;歸屬運輸及倉儲業者,以倉儲運輸業費率計收…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收入、服務收入、佣金收入、工程收入、加工收入、租金收入、區內事業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貨品或勞務之移轉及其他歸屬營業收入等項目。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經園管局或分局公開招標,並核准在區內提供公共福利事項服務之事業,其管理費依園管局或分局於招標文件所定費額計收。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變更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二十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營業額及管理費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營業額及管理費,並應於當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一、當期向稅捐稽徵機…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區內事業研發之產品、技術供其總機構、分支機構或他人製造、使用,或與其總機構、分支機構進行貨品及勞務之移轉,如未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中記載金額者,應另檢附報單明細表、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營業額及管理費…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申報業別分類錯誤,應於同年度最後一期(隔年一月底)結算前,檢附會計師簽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逾期不得申請。因業別分類變更致管理費金額變動,得於同年度申報之營業額內調整,並於同…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區內事業於核准公司解散登記、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遷離科技產業園區或經終止全部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自結束在區內營業、經撤銷或廢止其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營業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資產融資開立發票金額、六個月以內租金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2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
- 行政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3條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民營事業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第一項押標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理。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條 …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或補助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傳統產業及中小企業,提升生產力及產品品質;並建立各該產業別標示其產品原產地為台灣製造之證明標章。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1條 為促進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其連續二年未達一定比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該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建立檢討及調適機制。前項研究發展預算占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於支出金額百…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2條 …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一定規模。二、當年度有效…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條 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