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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 186 頁- 行政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項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限額規定如下:一、保險業對同一自然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二、保險業對同一法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三、保險業對同一關係…
- 行政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各該對象。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契約。
- 行政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除交易對象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外,其單一交易金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之百分之三十五;交易總…
- 行政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目規定者。四、下列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一)併購或處理問題保險業之相關交易。(二)保險業為符合本辦法,處理原有之交易。(三)其他依法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五、因避險為目的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但遭降評至非本法規定所得投資信用評等等級之投資項目,仍須依保險相關法令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七項、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一、外匯存款。二、國外有價證券。三、外幣放款。四、衍生性金融商品。五、國外不動產。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以發行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及其資金運用為目的…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如下: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二、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三、外國銀行發行或保證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第一款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該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及限額規定:一、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其發行人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但保…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四、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保險業辦理前項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投資,應符合下列投資條件規定:一、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五、對沖基金。六、私募基金。七、基礎建設基金。八、商品基金。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抵押貸款債券。三、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四、抵押債務債券。保險業投資於前項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十一款之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對每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以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者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二、最近二年資金運用無受主管機關依本法重大裁罰及處分,及最近二年執行各項資金運…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1條 保險業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一、以自己名義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二、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三、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2條 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為之貸款利率、貸款期…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3條 保險業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受託機構應為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託事業者,且最近一年內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並不得…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1-4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就擬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或經由信託方式取得之每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於投資前分別提具第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書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及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得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業主權益,超過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最低資本或基金最低額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國外投資。前項投資總額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3-1條 保險業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保險業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申請投資國外籌資事業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業最近三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平均值達法定標準以上。(二)最近一期業主權益除以不含…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2條 保險業擬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於事前檢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及相關書件(如附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3條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被投資保險相關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被…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4條 國外籌資事業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事業應由保險業百分之百持有。二、除第三項所列貸款外,該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三、該事業之資本用途以下列各目為限:(一)支付該事業經營其業務所發生之…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國外投資,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保險業已訂定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經董事會通過者,得在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額度內辦理國外投資。保險業訂定前項國外投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應包括書面分析報告之製作、交付執行之紀錄與檢討報告之提交等,其相…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5-1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最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以下簡稱該業務)。二、符合前條第一…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5-2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資金扣除…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除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辦理外,其保管機構應為集保公司,或最近一年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