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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8條 …送或接收通訊使用之不限載波頻率或所用調節型式之無線電傳送接收裝備。其裝備包括輔助及其相關之航空器內部通話系統、放大器系統、電器或電子信號設備及類似裝備,但不包括航空器所用導航或輔助導航裝備、量測高度或離地高度之裝備、其他…
  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9條 …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三、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螺旋槳。四、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
  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0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所需之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符合檢定類別設施、裝備、器材及人員之廠房。二、應具備符合下列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2條 …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具管控權之母廠得與其衛星維修廠共用人員及裝備。但對每一衛星維修廠均應指派檢驗人員,於決定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或恢復可用時,該檢驗人員應在場。當檢驗人員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留下電話、無線電或…
  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3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工作所需之裝備、工具及器材,並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於執行工作時,裝備、工具及器材應置於工作現場且在維修廠管控下。維修廠應確保用來決定航…
  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4條 …作經驗之人員,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四、依訓練、知識、經驗或實作測試,評核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人員執行維修工作之能力。
  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5條 …之督導人員以指導及監督不熟悉施工方式、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人員,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督導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維修廠督導人員,應持有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檢定證。二、…
  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6條 …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檢驗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工具之應用,以決定經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後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性。二、熟悉各種檢驗裝備及目視檢查輔助工具之使用方法,以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
  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7條 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
  1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19條 …督導人員名冊。二、檢驗人員名冊。三、授權核准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後恢復可用之簽放人員名冊。四、建立前三款人員下列工作經歷摘要資料,以顯示符合本規則工作經歷需求:(一)目前職稱。(二)維修工作經歷總年資及所執行…
  1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1條 …下列權利:一、在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二、得依核可之檢定類別委託支援廠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
  1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2條 維修廠臨時運送器材、裝備及人員至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工作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該工作係經民航局認定因其特殊情況下之需要執行者。二、該工作有重複性需求且其維修廠手冊內容包括在維修廠廠…
  1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3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
  1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5條 …及修訂相關人員名冊之程序。三、包括第三章所規定之廠房、設施、裝備及器材等維修廠作業之說明。四、能量表之修訂程序應載明:(一)能量表之修訂、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及時程。(二)修訂維修能量之自我評估程序。此程序中應包括評估之方法…
  1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6條 …統,以確保維修廠或其依合約委託之支援廠商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後之適航性。維修廠人員依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遵守品質管制系統之規定。維修廠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
  1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8條 維修廠應在完成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檢驗工作後,始得核准其恢復可用。維修廠應證實該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已達適航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後,始得簽放:一、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
  1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29條 …維修廠得執行民航局核准之能量表或營運規範內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能量表應以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製造者、型別或製造者指定之名稱條列識別,並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
  1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0條 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作業委託支援廠商執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民航局核准之委託維修作業。二、維修廠應將下列資料提供民航局:(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
  1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1條 …列規定保存維修紀錄:一、應保存足以證明其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之紀錄。其紀錄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並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之。二、應提供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
  2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2條 維修廠發現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或缺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報告民航局,報告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為之。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資料: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型式、…
  21.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3條 …否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維修廠應配合之。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作業委託未經民航局檢定合格之支援廠商執行時,應於委託合約中約定或由支援廠商書面承諾,同意民航局得於執行維修作業時,進行檢查。違反前項規定,維修廠…
  22.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條 …及從事封存作業。三、修理:指將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依適用之適航標準及要求,回復至適航狀況。包括下列兩種:(一)大修理:指修理後可能影響航空器之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發動機操作、飛行特性、適航品…
  23.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之工作者及簽證恢復可用者之資格應符合附件一規定。大修理、大改裝或預防性維修項目如附件二。
  2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4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翻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經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二、依民航局核准之技術標準或資料…
  25.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5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
  26.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應於維護紀錄記載下列內容:一、所從事工作及其依據技術資料之說明。二、完工日期。三、從事該工作之人員姓名。四、工作完成且確認符合技術資料時,授權…
  27.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之航空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其維護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一、記載檢查類別及範圍之摘要說明。二、記載檢查日期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三、授權簽證人員簽…
  28.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8條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完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簽證為恢復可用:一、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完成相關維護紀錄之記載。其由維修機構為之者,應於恢復可用紀錄載明維修機構名…
  29.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9條 …委託之個人、團體或維修廠於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重造或改裝時,在維護紀錄上作虛偽之填載或簽證。維護紀錄記載錯誤者,授權簽證人員應依經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更正。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
  30.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改裝之人員,應依原製造廠之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中記載之方法、技術或實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執行工作。執行前項工作之人員應使用必要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