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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1 頁-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輸出入基因轉殖植物之申請,應於下列期限作出准駁決定:一、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者,應自受理日起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期滿未能決定,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二、依書面文件進行審查外,並須取樣檢測確認者,應自受理…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申請自未經核定之國家輸入梨接穗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輸入。一、供穗梨樹品種、園藝性狀、產區分布、地理位置及氣候情形。二、供穗地區梨樹疫病害蟲種類、發生狀況及防治情形。三、供穗國家植…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eafspotvirus)等病害之發生地區,其供穗梨園須以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定之檢測方式檢測,確認未罹染本款所列之病害,並繳交該項檢測結果報告。如經病毒檢測判定不合格者,應將其所有罹病梨樹、有可能罹病之鄰近植株及寄主植物予…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產地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一、每年植物檢疫機關擇期派員前往產地,會同輸出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專責人員執行實地檢疫,共同查證供穗梨園是否符合前條之檢疫條件。二、由雙方植物防疫檢疫人員依前款確認合格之供穗梨園,應由輸出國植…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梨接穗經產地檢疫查證符合規定者,輸出前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並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前項證明書除應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加註證明外,並應述明該批梨接穗之產地、品種、數量及供穗梨園編號。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輸入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一、查證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檢疫合格者即予放行,輸入後得免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二、經檢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放行:(一)包裝拆開脫落者。(二)發現罹染危險性…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條 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二、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5條 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6條 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7條 植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依本法執行職務,不得逾越職權,侵害他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8-1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直轄市…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繁殖用之植物種類,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其檢查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前項繁殖用之植物,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不得讓售或遷移。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1條 …疫上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一、限制或禁止種植相關之感受性植物;必要時,對已種植者,限期清除或銷燬之。二、限期清除或銷燬罹患、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三、強制撲殺相關之有害生物,或禁止養殖。四、指定區域實施共…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2條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前項評…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4條 …者,輸出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輸出國或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5條 …理法核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三、土壤。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6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疫證明書所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6-1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7條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8條 檢疫物經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不合規定者,應發給不合格文件,並不得輸入;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9條 輸入檢疫物經檢疫結果,證明有有害生物存在,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將該檢疫物連同其包裝、容器予以消毒、銷燬或退運。屆期未辦理或有緊急處置必要時,由植物檢疫機關逕予處置;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前項有害生物以經…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9-1條 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9-2條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攜帶著陸。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0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1-1條 …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