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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0條 …、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十五、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
  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2條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其試運轉計畫及試運轉報告之受理、核可及核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第一項試運轉計畫及試運轉報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3條 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四、應具有防…
  4.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4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設施,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攝氏一千度以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在一秒以上,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在二秒以上。二、焚化感染…
  5.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5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焚化法以外之熱處理法處理者,其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
  6.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6條 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熱處理設施,應符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前項處理設施採焚化法處理者,準用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設施規定。
  7.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8條 固化及穩定化處理設施,除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將廢棄物及固化劑或化學劑混合均勻之設備。
  8.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2條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得以安定掩埋法處理,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廢棄物種類、使用期限及管理人。二、於掩埋場周圍設有圍牆或障礙物。三、有地盤滑動、沈陷之虞者,應設置防止之措施。四…
  9.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4條 …文檔案)一般事業廢棄物無須中間處理者,得以衛生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於入口處豎立標示牌,標示管理人、掩埋廢棄物種類、掩埋區地理位置、範圍、深度及最終掩埋高程。二、掩埋…
  10.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8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封閉掩埋法處理,其設施除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掩埋場應有抗壓及抗震之設施。二、掩埋場應舖設進場道路,其寬度為五公尺以上。三、應有…
  1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1-1條 …一)最終覆土。(二)排水工程。(三)植被復育。三、定期巡檢及設施維護規劃。四、環境監測類別、項目、方法及頻率。五、緊急應變計畫。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衡酌掩埋場管理需要,調整封場復育計畫提報內容,不受…
  1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2條 …處理所產生或接受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受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處理方法之限制:一、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二、處理方法、原…
  13.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及執行。十一、直轄…
  14.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15.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關。二、民間機構:指符合促參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民間機構。三、處理技術員:指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
  16.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於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依投資契約興建完工,並依法令取得相關許可文件後,經主辦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同意文件。民間機構應取得前項同意文件後,始得接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17.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定者。主辦機關於核發同意文件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及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同意文件時,亦同。
  18.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設置之移動式廢棄物處理設施,應徵得主辦機關及移動前後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移動及接受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
  19.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民間機構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項營運紀錄者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清除處理設施所在地…
  20.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民間機構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明顯處或處理場(廠)入口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主辦機關同意文件字號。
  2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22.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2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證明文件影本:(一)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二)申請人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明。(三)設施場所依法須取…
  24.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
  25.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26.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准日期、字號。五、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
  27.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設施場所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規劃、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
  28.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29.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設施場所申請認證所送文件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文件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認證之設施場所應於每季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