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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 200 頁-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0條 …翌日起,將排放檢測日期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執行功能性定期檢測時參與,製程操作單位得同時到場確認。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措施專責人員者,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測作業紀錄表確認符合檢測計畫內容,並簽章及建立電子化紀錄。未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應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人為前項確認、簽章及紀錄工作。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2條 …空氣者。二、封閉式建築物:指有外牆及屋頂包覆之建築物,除依法設置之通風口外,其餘開口部分隨時保持關閉。三、密閉式:指密閉污染源,以阻隔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之方式。四、防塵網:指製作成網狀,具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功能之設施。…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一、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二、除出入口外,堆置區四周應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其總高度應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以上。三、覆蓋防塵布或防…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輸送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輸送作業者,不在此限:一、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二、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三、輸送系統出入口、接駁點及其他有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虞處…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廂,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廂,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植生綠化。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狀污染物於空氣中。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前項道路之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覆土高度不得超過緣石上緣。但採行其他有效減少廢水溢流污染路面之設施,並報經直轄市、…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表,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六年,以備查閱。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附表一所列序號一至七之適用對象,應依附表四規定,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以備查閱。攝錄影監視系統故障時,應即時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 行政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儀表或攝錄影監視系統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 行政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發布施行日起設立之半導體製程,及既存半導體製程符合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之變更條件者。十一、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指單一公私場所屬第一款所列對象,其所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各項原(物…
- 行政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規定收集之廢氣,於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或排放管道排放口應設置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其設置規定如下:一、適用本標準之半導體製造業均應設置流量計。二、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用量大於二十五噸或工廠總排放量大於每小時零點六公…
- 行政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6條 …備處理者,應記錄保養維護事項,並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九、應設置流量計及濃度監測器者,其流量及濃度監測結果應根據前次比測結果修正後計算排放削減率及排放量,並每日記錄小時平均值及日平均值。十、前九款之紀錄需以電子化方式保存…
- 行政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7條 既存製程未能符合第四條排放標準或第五條設置規定者,公私場所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空氣污染改善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改善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至符合本標準之規定。前項空氣污染改善計畫至…
- 行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永續發展,特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設置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7條 …染物種類及其數量。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於設計、發包採購、設置之期程。四、採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防制措施者,應說明汰舊換新方式。前項第三款之期程總計以三年為限,有特殊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最長不得逾六年…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檢具申請表及實際削減量差額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至遲應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發前完成抵換。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13條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者,其每日量測值應符合左列規定:一、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之監測數據,其六分鐘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二、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一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監測設施進行設置、汰換及量測位置變更時之安裝規範,以及安裝後之性能規格及監測設施確認程序,應符合附錄一至附錄十規定。前項監測設施於設置或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時,應進行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封存作業,於確認程序期間,其監測數…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污染源,其排放氣體經同一個排放口排放時,得於混合後之排放管道設置監測設施。同一污染源之排放氣體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每一排放管道應設置監測設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依下…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自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共同設置單一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揮發性有機物量測項目得使用分時系統監測設施進行量測,且其連續監測時間應平均分配。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監測設施及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一、固定污染源之監測設施於公告後應設置者,應於公告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報監測…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檢測時間依前條第一項應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之期限日認定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得以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替代第一項固定污染源之粒狀污染物檢測作業,且監測設…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市)主管機關辦理:一、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前九十日提報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時限者,不在此限。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前三十日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縮短提報…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0條 …測項目得免實施檢測,且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五、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得以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監測設施替代檢測作業,且監測設施使用期間,應符合本辦法規範。六、監測設施該月累積停電時數低於三…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公私場所辦理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及連線確認報告書之項目內容,應符合附錄十二規定,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傳輸辦理。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公私場所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監測措施說明書、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連線計畫書或連線確認報告書後,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並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十日…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機關審查通過認可者,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連線計畫書內容設置其監測設施及連線設施。二、依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操作維護其監測設施。三、依連線確認報告書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輸其監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