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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8 / 200 頁-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0條 證券商之公司名稱,應標明證券之字樣。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證券商者,不在此限。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3條 …並由主管機關函請經濟部撤銷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登記: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55條 證券商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後,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因證券商特許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前項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66條 …警告。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83條 證券自營商得為公司股份之認股人或公司債之應募人。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4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7條 …退會,亦得因左列事由之一而退會:一、會員資格之喪失。二、會員公司之解散或撤銷。三、會員之除名。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8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公司法關於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章程,除依公司法規定者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在交易所集中交易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之名額及資格。二、存續期間。前項第二款之存續期間,不得逾十年。但得視當地證券交易發展情形,於期滿三個月前,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延…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6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前項之非股…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7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8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每一證券商得持有證券交易所股份之比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29條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契約內訂明對使用其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有第一百十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應繳納違約金或停止或限制其買賣或終止契約。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終止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之契約者,準用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比照本法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訂明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於被指定了結他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所為之買賣時,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7條 …七條、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39條 …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1條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8條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或終止上市。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1條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6條 …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一、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二、發行該有價證券之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57-1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0條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1條 外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首次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上櫃買賣或登錄興櫃時,其股票未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至…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2條 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及外國公司之從屬公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65-3條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依本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本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前項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外國公司應將第一項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