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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7 / 200 頁- 行政訴願法 第48條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 行政訴願法 第4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 行政訴願法 第5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 行政訴願法 第6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 行政訴願法 第74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 行政訴願法 第84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 行政訴願法 第94條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應就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訂定作業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判定事件等級之流程及權責。二、事件之影響範圍、損害程度及機關因應能力之評估。三、資通安全事件之內部通報流程。四、通知受資通安全事件影響之其他機關之方式。…
-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主管機關就特定非公務機關執行資通安全事件應變作業,應視情形提供必要支援或協助。特定非公務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後,其…
-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4條 情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分享:一、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公務機關、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或其他正當利益。但法規另有規定,或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 行政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A級:一、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二、業務涉及外交、國防或國土安全事項。三、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服務或跨公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四、業務涉及全國性民眾或公務員個人資料檔案之持有。…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4條 為提升資通安全,政府應提供資源,整合民間及產業力量,提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並推動下列事項:一、資通安全專業人才之培育。二、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合作。三、資通安全產業之發展。四、資通安全軟硬體…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4條 公務機關應每年向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無上級機關或監督機關者,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向主管機關提出。二、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事件,應訂定通報及應變機制。特定非公務機關於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如為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者…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34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指定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亦同。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收受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知悉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公告與事件相關之必要內容及因應措施時,應載明事件之發生或知悉其發生之時間、…
- 行政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 行政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14條 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4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 行政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4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六、…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會志工之獎勵其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滿三百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三級獎牌及得獎證書。二、服務時數滿一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二級獎牌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滿二千小時,頒授消保志願服務一級獎牌及得獎證書。四、服務時數滿…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4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雙方當事人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4條 調解除勘驗費及鑑定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或遺囑,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公益信託之名稱。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及其住所,如為法人者,其名稱○○○○○。三、信託目的。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委託人、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向本會提出左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命受託人就信託事務及信託財產狀況提出報告,並得隨時派員檢查。本會對前項提出之報告或檢查結果,認有保全信託財產或導正信託事務之必要者,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