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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7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2.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8條 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3.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0條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三、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
  4.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5.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2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6.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1條 …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理留職停薪。前項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之事由、核准程序、期限、次數、復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7.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6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8.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9.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8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10.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11.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1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具有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以上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職務經驗六年以上者充任之。
  12. 行政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1-1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2條 …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14.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3條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15.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4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
  16.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5條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機構續聘者,得准予延長;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最長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
  17.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6條 …或其他事由離職,不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留職停薪人員…
  18.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9條 …依約聘僱相關法令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三、運動教練:聘任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之人員代理;代理三個月以上者,應經教練評審委員會遴選之。
  19.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0條 …仍具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擔任受有待遇之專(兼)任職務:一、借調。二、因進修、研究需…
  20.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1條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之留職停薪,應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前項核…
  21. 行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12條 …辦法於下列人員準用之: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公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二、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三、公立大學研究人員。四、公立大學專業技術人員。五、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公立大學助教。六、…
  22. 行政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2條 …團體所屬團體會員:指屬前款全國性射擊運動團體會員之下列團體或學校:(一)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射擊委員(協)會。(二)各級學校。(三)依法立案或登記從事射擊運動之團體。
  23. 行政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3條 …一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為國家代表隊培訓,或各級學校基於發展特色運動培訓需要,且經本部專案核轉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經內政部許可核配之槍枝、彈藥,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於進口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項核配…
  24.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構)學校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25.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學校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部及各該機關(構)學校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26.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
  27.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28.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構)學校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
  29.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
  30. 行政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學校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