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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4 / 200 頁-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4條 學術研究、學校教育、文化推廣等學術、公益及商業使用,得依本辦法申請文物圖像使用。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4條 申請閱覽或複製本館古文書,應填具古文書閱覽複製申請書(附表),辦理閱覽或複製手續,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館申請:一、申請人之姓名、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4條 申請複製本館古文書圖像,得合法作學術引用,並註明出處;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均須另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依前項複製利用,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應無償贈送本館一份典藏參考。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審酌後,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為言詞辯論,並得通知其他人員或有關機關派員…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七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者,應註銷決定書仍予受理。但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訴願要件者,雖未遵期補正,仍不影響訴願之效力。
- 總統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4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下:一、副總統。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
- 總統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4條 本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非公務出國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非公務出國申請表」格式填具出國起迄時間、地點、事由及休假狀況、業務代理人等(如附件一),併同「國家安全局員工休假管制卡」,先會辦…
-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聘(僱)期如下:一、領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
-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一、獎狀、獎盃或獎牌。二、行政獎勵。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之獎狀、獎盃或獎牌格式,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 總統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各級政府機關填具之「國家情報研析報告運用回覆單」(如附件),瞭解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運用價值及掌握未來情蒐需求。
- 總統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各情報機關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磐石獎章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醫療照護,指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在執行特種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於其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出院後就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併發疾病之門診繼續醫療之照護。前項所定醫療照護,由隸屬機關依…
- 總統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給與教養之子女,包括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之婚生子女及其在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發生前已收養之養子女。
- 總統特勤人員職務輪調及回任辦法 第4條 特勤人員之職務輪調,應考量特種勤務需要,依據工作特性、任務性質、個人品德、學(經)歷、才能及服務成績等,予以綜合考評,作適切配置。輪調至侍衛編組之特勤人員,應由其隸屬之特勤專責單位依前項事由先行考評,並擬具輪調人員名單,…
- 總統特種勤務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請頒本獎章,應向國家安全局推薦辦理之。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蹟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蹟表格式如附表二。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包含代行總統職權之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二、蒞中華民國訪問之外籍重要人士。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有…
- 總統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總統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第4條 本辦法獎勵種類如下:一、獎狀、獎盃或獎牌。二、行政獎勵。三、獎金,並得與第一款併同獎勵。獎金區分團體獎金與個人獎金。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獎勵之獎狀、獎盃或獎牌格式,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 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第4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4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者,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