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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水利用地時,得向該土地之相關管理機關(構)及財政單位查詢或會勘認定之。
  2.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3條 …果完成日起三十日內,將採樣與水質檢驗結果以網路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資料庫。前項第一款水質自動監測設備之監測資料、校正紀錄,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自製作日起保存五年。
  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地下水管制區(以下簡稱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地層下陷、地下水位變化、地質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區分為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區劃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變更時,亦同。前項管制區之劃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五年或依實際…
  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二、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三、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
  5.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鑿井引水者,於自來水系統開始供水後,主管機關應通知地下水水權人限期停用地下水,並於期限屆滿後廢止其水權。
  6.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7條 …水量,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其補注及回用水量紀錄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7.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9條 …養殖漁業生產區及溫泉區內同一目的事業之既有水井,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保留或做為公共水井外,應於公共水井及公共管線設置完妥後填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養殖漁業生產區之水井填塞費用,得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編列。
  8.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0條 …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供水中斷證明文件或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提停止使用,暫予封閉水井,並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檢具用水紀錄表及水井封閉影像送主管機關備查。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
  9.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1條 …井引水者,應於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並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鑿井及水權變更登記。因戰爭、天然災害或不可歸責於水權人之重大變故,致無法依規定提出鑿井及變更登記之申請者,得先行鑿井引水,並應於該事由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
  10.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致原有供水系統無法供水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管制區之特定區域範圍內鑿井引水。依前項規定鑿井引水者,應於開始引水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原因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引水原因消滅後,應停止使用及填塞水井,並…
  11.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4條 國營事業、農田水利會、公務機關或公立學校配合政府政策停用既有水井者,應申請變更水權登記為備用水井。符合前項規定變更為備用水井者,使用、封閉及維護作業,除自來水事業及農田水利會之備用水井,應分別依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
  1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5條 …抽汲必要水量;其抽汲水量紀錄表,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對管制區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究。依本辦法應填塞之水井,主管機關為地下水水資源保育需要,得為觀測或監測地下水水位使用。
  14.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7條 …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已存在未經核准鑿井引水者,依各該管制區主管機關公告之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配合主管機關完成複查作業及自行裝設水量計或獨立電表後,得申請補辦鑿井許可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水權申請時,得於水權狀內註…
  15.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無自來水地區指下列地區: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簡易自來水事業供水地區。二、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
  16.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3條 …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低收入戶資格者。二、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救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者。三、用戶設備外…
  17.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5條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其他政府機關定有優於本法之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辦法限制。
  18.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6條 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比例不得低於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19.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
  20.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8條 …補助流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21.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9條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第七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22.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項目、期程、檢驗方法、檢驗報告表格式及改善報告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
  23.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特別檢驗之記錄報告自來水事業應於事件發生後五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6條 自來水設備維護手冊由自來水事業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 第6-1條 與公共安全及供水風險影響重大,且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自來水設備項目,自來水事業應研訂安全評估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前項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設備數量及位置。二、評估頻率。三、評估項目及內容。四、評估方式。五、改善措…
  26.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有關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最小滯洪量計算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27.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規定之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二公告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另有規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區特性另有規定時,得從其規定。
  28.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4條 …、各工作項目之規劃與檢討、工程設計及有關事項之審查。四、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五、民眾參與策略諮詢。六、其他本小組交付審查或協調事項。
  29.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0條 …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30.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