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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組裝、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檢驗、或測試後再銷售者,得視為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之轉運業務。
  2.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經加工後再銷售,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
  3.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8條 區內事業經營轉運業務而附帶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從事研究發展、提供諮詢或提供技術服務業務…
  4.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9條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5.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1條 區內事業兼營轉運業務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轉運業務之帳冊及簿據應行獨立,且其轉運業務之收入、成本及毛利應獨立計算並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前項帳冊簿據,稅捐稽徵機關、園…
  6.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
  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項。六、關於…
  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園區之下列事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或派員,受園管局或分局指導、協調辦理之:一、稅務之稽徵事項。二、貨品輸出入之驗關及運輸途中之監督、稽查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向分局申請核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
  1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申請在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登記。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園管局或分局得撤銷其登記。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園管局…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除前二條以外之其他申請事項,均由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或轉請有關機關核辦之。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區內事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委託園管局或分局執行,園管局或分局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園區內之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園管局得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開發所需用地為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法徵收。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地上權設定方式,提供園管局開發。園管局得與公營事業依據園區設置計畫簽訂合作開發協…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社區內之建築物,得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請准自建或由園管局興建出租;必要時,得開放民間投資興建出租。前項建築物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園管局核定,不受土地法第九十…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得依其需用情形租用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租用第一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逾四個月者,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得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得辦理徵收:一、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區內事業免徵下列各款之稅捐:一、由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者,得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其在區內之分支機構不適用之。前項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繳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得適用…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前項貨品入區時,其須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或運返課稅區者,除經海關核准者外,應向海關辦理入區相關手續。前項已申請減徵、免徵或退稅貨品運返課稅區時,應按輸往…
  27.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
  28.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時,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29.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
  30.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