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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3條 …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2.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應就下列事項,對客戶進行電話、視訊或遠距訪問:一、確認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所定事項。二、就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貸款、定存解約…
  3.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不在此限。前項、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申請書。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報告書。五、終止契約申請書。六、其…
  4.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其內部控制制度及其處理程序應予區隔,不得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並遵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執業道德規範及自律規範。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應取得原保險人之書面委任。經…
  5.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經紀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經紀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四、應向客戶…
  6.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紀人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分別記帳,記載相關收支情形。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
  7.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9條 …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8.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委託代收轉付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不在此限。要保人以非本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繳交保險費,非經要保人出具聲明書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
  9.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0.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
  11.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12.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6條 …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在地、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13.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經紀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其檢具書件、…
  14.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三、故意隱匿保險契約之重要事項。四、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締約之自由或向其索取額…
  15.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52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工作者。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三、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
  16.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55條 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經紀人公司許可申請書。二、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執行業務…
  17.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56條 …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者,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申請…
  18.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57條 …可。依第一項規定辦妥登記手續者,應於繳存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後,檢齊分公司登記表及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向主管機關申領執業證照。取得執業證照者,其營業登記依有關法令辦理。
  19.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1.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財產保險業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但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本法修正前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傷害保險業務者,免依本條規定申請經營傷害保險。一、財務、業務健全及有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能力者,且最…
  22.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3.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組織及部門職掌。二、核保、理賠、保全、精算、再保險及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及處理程序。三、有效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資訊管理系統,包括電腦系統連線之軟、…
  24.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者為限。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一、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且實際經營三…
  25. 行政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處分。
  26.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開業。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
  27.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3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依金管會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為之。
  28.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
  29.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
  30.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