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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5條 …、第三條及前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三、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但處理前…
  2.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6條 …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因本標準修正而須增設之相關設施,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應完成設置。
  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條 …九、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十、廢(污)水處理設施:指廢(污)水為符合本法管制標準,而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處理之設施。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
  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8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廢(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1條 …水道系統主、次要幹管之建設。(二)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三)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四)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五)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操作維護費用。(六)執行收費及公…
  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2條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8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
  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8-1條 …、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1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2條 …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各業別之廢(污)水特性,訂定應檢測申報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1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3條 …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
  1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6條 …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場所,為下列各項查證工作:一、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二、索取有關資料。三、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各級主管…
  14.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33條 …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時,應設置防止污染地下水體之設施及監測設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申辦有關使用事宜。前項監測設備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監測、記錄及申報。第一項防止污染…
  15.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6.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罰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且無管理人者,應對共同所有人或共同使用人處罰。
  17.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58條 同一事業設置數放流口,或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本法其他規定者,應分別處罰。
  18.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59條 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下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主管機關所定標準:一、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二、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
  19.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2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改善,並於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賸餘期間之起算日。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69條 …需要,得提供與研究有關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予學術研究機關(構)、環境保護事業單位、技術顧問機構、財團法人;其提供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21.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三、再生利用再…
  22.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
  23. 行政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再生利用業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施。四、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
  24.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棄物之行為。本辦法所稱自行處理,指事業以自有或租用之附屬處理設施、設備,在廠區或所屬處理場(廠)內,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之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其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行為。事業清除其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
  25.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者,得以其核定設置文件代之。五、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設備及工具說明(應含處理方法、處理廢棄物種類、產生量及每月處理容量)。六、有害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者,應檢附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規定之相關文件。七…
  26.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件記載事項辦理。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27.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款前段規定辦理檢測。四、第二款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處理方法或設施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辦理檢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至少一年檢測一次。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三)土壤處理。(四)委託與受託處理。(五)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六)貯留廢(污)水。(七)稀釋廢(污)水。(八)回收使用廢(污…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廢氣、動物、植物或其他物品。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難以達成者,得提出證明,並有防止合流後之廢(污)水直接排放之設施,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合流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