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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 200 頁-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B4(含)尺寸以下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二元;A3尺寸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三元。申請複製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依電子檔案格式換算成A4幅數,每幅另收取新臺幣二元;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依市價另…
- 監察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查閱供學術研究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申請列印資料之紙張費用及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 監察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五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 監察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應行提出審核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一、審計處室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二、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三、地方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四、其他重要案件及處長、室主任批交報告事項。
- 監察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 第14條 審核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 監察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 監察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14條 審計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公股代表處理下列重大事項所為核示之資料,應於核示後十五日內送審計機關:一、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三、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34條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0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1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2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3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6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7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8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49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54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6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74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84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94條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04條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14條 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