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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 200 頁-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6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輔導設置文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及第二項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二、廢棄物處理技術…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7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依輔導設置文件之內容設置,並於設置完成後依本辦法規定營運之。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1條 …場(廠)明顯處標示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名稱、聯絡電話及輔導設置文件字號。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月後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輔導設置文件;如於輔導設置文件繳回後一年內復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還之,始得繼續營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者,應自終止營運之日起一個…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項目、管理醫師及得設置之醫療機構(以下稱設置機構)之資格、條件,如附表。危險性醫療儀器之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之相關事項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5條 設置機構申請設置危險性醫療儀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取得許可證明後,始得設置: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符合附表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影本。二、管理醫師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三、儀器之圖樣及說明…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之審查,得邀集專家或委託專業團體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同一醫療區或醫療次區內危險性醫療儀器之設置數。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6-1條 設置機構取得危險性醫療儀器設置許可證明者,應自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啟用。設置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能於前項所定五年內完成啟用者,得於屆滿前,敘明理由並檢具執行進度、預定完成期間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7條 危險性醫療儀器報廢或停止使用,設置機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2條 …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診斷型X光設備一部。(二)影像處理設備一套。(三)防護用鉛衣及男女生殖器防護屏各…
- 行政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第3條 醫事放射所之游離輻射設備或物質之設置與管理,應符合游離輻射法規相關規定。
- 行政營養師法 第12條 …體膳食設施固定接受膳食之群體,其類別、人數、用膳餐次及營養師設置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 第3條 …之獨立作業場所。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放射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三、應有下列設備:(一)顯微鏡。(二)生化比色儀。(三)離心機。(四)血球計數儀。(五)冷藏設備。(六)…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19條 …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3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二、診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三、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四、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五、診所…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4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一、市招。二、候診場所。三、觀察病床在九張以下,設有婦產科診所者得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個別診所不得另設觀察病床或產科病床。四、清潔、消毒設備及醫療廢棄…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5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得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一、病歷:(一)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二)個別診所停、歇業時,其病歷應由其他診所繼續保存。(三)聯合診所停業時,對其病歷仍應依規定負共同保存責任…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6條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7條 …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 行政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第10條 聯合診所之設置,其場所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19條 …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所,以同一處所為限;執業場所並應符合各該醫事人員執業場所相關設置標準之規定,該場所依法規得供該類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二、應依法律規定分別加入各該醫事人員公會,且應分別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繼續教育積分。三、擇一資…
-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4條 為因應緊急災害事件,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應變組織與指揮架構,並依實際需要分設各組,執行下列事項:一、指揮中心:整體緊急災害應變工作之決策、各應變組織部門之協調、考核與訊息之發布等。二、參謀分析:擬定緊急災害應變策略與方案、…
- 行政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 第8條 醫院應設置緊急災害之通訊設備及相關設施,並建立通訊與聯繫之標準作業方式。
- 行政醫療法 第12條 …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
- 行政醫療法 第13條 二家以上診所得於同一場所設置為聯合診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醫療法 第34條 …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其財務收支具合法憑證,設置必要之會計紀錄,符合公認之會計處理準則,並應保存之。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