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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土地使用,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規則所定使用項目;所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該土地使用屬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標…
  2. 行政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4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
  3. 行政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4條 機關(構)、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建議:一、提案人姓名或名稱及聯絡方式。二、案名。三、劃定範圍。四、環境基本現況說明。五、劃定理由。六、劃定機關。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4.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4條 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5.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14條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
  6. 行政國家公園法 第24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7. 行政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第4條 礦業主管機關受理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將其計畫核轉各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後核處之。
  8.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本中心應辦理公有不動產檢查。內政部應對本中心之公有不動產辦理定期檢查,及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並得納入績效評鑑內容。
  9.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六、本中心實…
  10.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11.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
  12.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34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3.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 第4條 利害關係人認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董事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董事、監事,對於…
  14. 行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迴避原則;其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5.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
  16.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委託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位於濕地之核心保育區或生態復育區者,其受託人以下列具三年以上濕地經營管理經驗者為限:一、法人。二、濕地保育團體。三、技師事務所。四、開業建築師。五、於大專校院任教濕地、環境保育有關課程之人。非屬前項…
  17.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4條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規定如下:一、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濕地之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者,雙方可提變更、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委託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二、因政府政策變更或委託…
  1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
  19.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4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20.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異議事件處理期限,自主辦機關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算。但經主辦機關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21.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4條 審議判斷書採用郵務送達者,主管機關應使用申訴郵務送達證書。審議判斷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22.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4條 主辦機關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時,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截止日。
  23.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或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時,應規定期限令其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項實施者逾期且經催告仍未報核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
  25.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2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所稱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指相關單位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配合負擔都市更新單元內之公共設施興修費用、配合興修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及其他事項。
  2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一、都市更新業務。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
  2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監管人之任務如下:一、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二、監督及輔導實施者改善業務,並協助恢復正常營運。三、監督及輔導事業及財務嚴重缺失之改善。四、監督實施者相關資…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代管人之任務如下:一、代為恢復依原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二、代為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三、代為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四、代為控管實施者相關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