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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二、經本會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辦法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0-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下列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應揭露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1條 …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三、前款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出借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得自行或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及應遵守當地國(地區)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外國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或總金額之百…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除經本會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以投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本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者,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定期間內,不受第二…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2條 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
  1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7條 …券不在此限。三、結構式利率商品。但正向浮動利率債券不在此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
  1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債券型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其信用評等等級。
  1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29條 …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但基金成立未滿三個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日前一個月或主要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0條 …百分之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者。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狀況,調整前項投資比率。
  2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1-1條 …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多重資產型基金,因應投資策略所需,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本文規定之限制。本會得視國內外證券市場及證券投資信託…
  2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4條 指數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標的指數名稱。二、指數授權契約之重要內容:載明簽約主體與其義務及責任、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指數授權費、契約終止相關事宜及其他重要內容。三、發生…
  2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得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款及第十七款本文規定之限制。但投資任一有價證券之總金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者,不得超過該成分證券占該指數之權重。證…
  2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7條 …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前項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價證券。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同時包括股票及債券者,指數編製規則應明定各類…
  2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簡稱槓桿型ETF)或反向倍數(簡稱反向型ETF)表現者,除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於基金名稱中明確顯示所追蹤、…
  2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指數授權契約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但符合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得不載明指數…
  2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3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借入國內有價證券並以基金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限制:一、借入有價證券之目的,以指數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不足因應實物買…
  2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
  2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1-1條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特定投資方針運用基金投資,主動分析作成決策,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申購、買回採實物或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方式交付之基金。前項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票、債券及其他…
  3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 第4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依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外,並應載明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申購買回方式及參與契約重要內容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