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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未完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終止輔導:一、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二、違反本…
  2.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4條 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終止營運或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終止輔導時,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3.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發給輔導設置文件、同意變更輔導設置文件、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暫停營運、終止營運或終止輔導時,應副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設施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4. 行政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三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正,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設置、操作及營運。
  5.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條 …源自於自然界,依中醫藥理論,載於臺灣中藥典、固有典籍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及其補充典籍,得供藥品使用之礦物或特定基原之植物與動物之原藥材、加工品及飲片,為製造中藥製劑之原料。九、民俗調理業:指依民俗調理業…
  6.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3條 …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者,其在停診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償。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償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停診損失之補償基…
  7.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8.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7條 …、領據。二、人員薪資證明。三、各項維持費之證明。四、其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資料。
  9.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8條 …(事)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連續六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
  10.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醫療(事)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前條第一款: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提供信用保證,協助醫療(事)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以下簡稱員工薪資貸款)。三、前條第二款及…
  11.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0條 …診,致該醫事人員被隔離無法執行業務,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者,其在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貼。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停業損失之補貼基…
  12.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2條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十成保證,其保證期間之手續費,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員工薪資貸款之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員工薪資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醫療(事)機構自行商定,並…
  13.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17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醫療(事)機構辦理之下列事項,提供利息補貼:一、短期週轉金貸款。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員工薪資貸款。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14.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0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辦理利息補貼作業。
  15.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督導及執行授信措施,或承貸金融機構與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中央衛生主管…
  16.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3條 …三個月之月平均收入減少達百分之十五。四、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17.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住宿式機構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補貼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二、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住宿式機構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三、補貼住宿式機構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前項第三款之利息補貼,與…
  18.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者,其在停業原因存續期間之損失,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補貼。但已依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領取補貼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停業損失之補貼基準,按停業原因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基本人事費及維持費給予。前…
  19.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1條 …連續三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三、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二、補貼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三、補貼服務存續期間所應支出之維持費,…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3條 …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二、辦理第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第二目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第三目日間服…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4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前條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一、提供信用保證,協助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二、補貼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5-5條 …三款或第二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紓困措施,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7條 前條藥商,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補貼其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前項成本差額或生產成本之補貼,單一原料藥或製劑品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單一藥商補貼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25.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8條 藥商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檢附相關憑證及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申請,至遲應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之日提出。
  26.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應依藥商營運困難情形及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進行審議。前項審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中央經濟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或學者專家為之。
  27.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1條 …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民俗調理業者有前項以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專案認定者,亦屬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28.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2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符合前條規定之民俗調理業者,每業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29.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3條 營運困難民俗調理業者申請前條之補貼,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前項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
  30. 行政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29-4條 前條補貼之受理申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者,該機關(構)或團體於完成申請案件審查後,應將審查結果送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