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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庭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庭長。
  2.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法官代表按審…
  3.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酌予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事項,期間為一年。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民…
  4.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條 …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所稱專業法院,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5.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7條 …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下列人員申請轉任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之律師。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
  6.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18條 …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申請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轉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一、曾實際執行行政訴訟律師業務八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政治、行政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
  7.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0條 …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或專任教授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分別準用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8.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1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9. 司法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有關法官遴選之幕僚作業,除轉任行政法院或其他專業法院之公開甄試作業應由司法院主管業務廳辦理外,餘均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10. 監察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0條 …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11. 行政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8條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12. 行政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29條 權保會復審決定經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或行政法院撤銷者,權保會應即分析檢討並簽提意見,供改進業務之參考。
  1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4條 …政訴訟法第三編或第四編規定,上訴或抗告於勤務法庭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14.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77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令提起救濟而尚未終結之事件,除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事件依原訴訟程序規定審理外,應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但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15.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請求補償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16.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第10條 …員所屬軍事機關應依提審法相關規定,將受管束人解交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軍用艦艇返抵國內港口後,受管束人或第三人聲請提審時,應將受管束人立即解交停泊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7.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8條 …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18. 行政海洋保育法 第28條 …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海洋保育有具體貢獻之原告。第一項…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並辦理相關司法行政事務之機關。四、各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設置之審判機關。五、審理本案之法院:指法官三人所組成審理國民法官案件之合議庭組織。六、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法官學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高等法院及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地方法院及其他司法院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本法第十四條第九款所稱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21. 司法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2條 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三、水污染防治法第…
  22. 司法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3條 下列土地爭議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國土計畫法(一)有關國土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二)有關國土復育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三)有關徵收之爭議事件。(四)依…
  23. 司法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2條 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24. 司法行政訴訟書狀規則 第5條 …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狀,如無法發還或認不宜發還者,亦得不列為訴訟資料。
  2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受理之上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
  2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第2條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時,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或理由於評議時提出與多數意見不同之法律上意見,經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評決後三日內補具書面交付審判長者,得於裁判附記之;逾期提出者,不予附記。前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
  27. 司法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巡迴法庭開庭: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簡稱出借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
  28. 司法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3條 …項所稱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如下: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
  29. 司法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4條 …行政訴訟庭應將巡迴地區開庭計畫連同司法事務分配相關事項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應適時更新。
  30. 司法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於收案後徵詢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當事人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附件之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以供後續審酌決定適當之開庭方式及連繫安排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