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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3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原機關或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2.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4條 …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保管、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構),不得任意處分。
  3.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5條 …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4.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6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5.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7條 …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8條 …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7.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9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8.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0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
  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1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管理規章進用。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
  1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用人員以其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本院核定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
  1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補助費及一次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以本院之監督機關為支給機關。
  13.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9條 繼續任用人員,得依公務人員協會法規定,加入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