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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8 頁-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3條 …能之公用事業部門。四、公用售電業部門:指經營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部門。五、非電業部門:指其他非屬經營電業業務之部門。六、輸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輸電系統輸送電能服務業務之部門。七、配電業務部門:指經營透過配電系…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2條 …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以下稱承裝業),指以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二級;其業務範圍如下:一、甲級承裝業:承攬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二、乙級承裝業:承攬用戶表內管及表外管之管線設備工程施作,及其管線安全維護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不得僱用未符第四條資格規定之專業人員,執行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或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承裝業僱用之專業人員於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專業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1條 承裝業受公用天然氣事業委託辦理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管線之定期檢查,不得於辦理定期檢查之當日,以自己名義為該用戶汰換管線設備。
- 行政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用未符資格專業人員規定。三、違反第十一條之一不得以自己名義為用戶汰換管線設備規定。四、違反第十二條未於期限內補足專業人員人數規定。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者,除限期改善者外,併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 行政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首次申請核定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二、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連動申請調整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之裝置業務…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稱事業)經營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以下稱用戶)使用輸氣管線工程施作之計費,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4條 事業為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應依管線設備所處位置區分如下:一、表內管。二、表外管。三、本支管。四、附著於輸氣管線上之其他相關設備。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5條 …項手冊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計算方式。二、向用戶計費之報價表單格式。三、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四、其他具體之執行方法。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其裝置業務計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他費…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5-1條 …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6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內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內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7條 事業對用戶裝置表外管之計費,應依據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以分離至表外管作業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表外管以外之設備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合理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加計合理利潤計算之。事業於分離會計…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8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三、應…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8-1條 …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一、因用戶請求。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四、其他有影響公…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9條 事業得就下列事項向用戶收取費用:一、用戶申請停氣之作業。二、用戶申請復氣之作業。三、事業為用戶裝置微電腦瓦斯表之通訊設備。四、事業為用戶裝置緊急遮斷設備、自動遮斷設備或其他加裝於輸氣管線上之設備。事業為前項之收費,應依據…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事業得向用戶收取屬非工程類之裝置業務費用;其計費項目及金額應依附表一規定收取之。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 第11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除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外,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條 …門。四、其他業務部門:事業經營第一款以外之業務部門。五、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供氣區域內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六、非民生用戶: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所服務無供氣區域限制之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7條 …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予以分離。事業同時經營民生用戶與非民生用戶者,前項會計資料應按用戶類別,再行分離。經成本、資產、負債及收入分離程序後,各項目及其金額經調節後應能與事業一般財務報告之項目與金額相符。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新增設之用電設備及既有設備變更應進行新增設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事先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二、自備緊…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6條 低壓供電單獨設戶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得配合竣工報告審查時一併辦理。前項送審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得以包含用電位置圖、單線系統圖、用電設備配置圖等簡易圖面替代,並註明用戶名稱、用電地址,且免附設計計算資料。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設完竣,負責工程施工之電器承裝業或監造之電機技師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先自行檢查確認,並於相關竣工報告資料簽章後,將竣工報告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前項竣工報告資料應包括竣工報告單、竣…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1條 用戶新增設之儲能系統容量達二十瓩小時以上者,向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竣工報告審查時,應檢附經消防設備師簽證符合內政部提升儲能系統消防安全管理指引有關表後儲能系統適用規定之相關文件,及電池系統與電力轉換系統(PCS)…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9條 特高壓用戶自備變電所應於預定加入輸配電系統前二十個工作日提報竣工報告審查。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0條 …現場檢驗不合格未予接電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書面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通知改善內容應敘明法源依據。用戶在前項指定期間未完成改善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停止供電或拒絕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