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年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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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保險業會計年度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保…
  2.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
  3.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二)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三)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4.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保險業顧問酬勞及相關資訊:(一)最近會計年度給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格式九、格式九-一)1.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2.保…
  5.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財務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並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提經股東會…
  6.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9條 …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7. 行政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作業。四、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時,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投資改善計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理)事會提出投資改…
  8. 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元為單位。
  9. 行政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指定之機構;其報表及其他指定事項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但其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者,其彙報期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個人執業經…
  10. 行政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
  11.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事項。五、董事會之組織、決議之方法及其職權。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七、事務單位之組織。八、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九、捐助章程作成日期。十、關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12.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爭議處理機構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送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
  13. 行政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8條 …補助款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其地方預算。但第二條第二項之財政均衡補助及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考核結果增加之一般性補助款,不適用上開通知期限之規定。…
  14. 行政預算法 第5條 …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列三種︰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15. 行政預算法 第6條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
  16. 行政預算法 第7條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17. 行政預算法 第8條 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
  18. 行政預算法 第9條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19. 行政預算法 第11條 政府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
  20. 行政預算法 第12條 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21. 行政預算法 第13條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並得編列會計年度內可能支付之現金及所需未來承諾之授權。
  22. 行政預算法 第17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總預算、單位…
  23. 行政預算法 第46條 …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24. 行政預算法 第51條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預算中有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布。
  25. 行政預算法 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26. 行政預算法 第73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27. 行政預算法 第74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8. 行政預算法 第75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29. 行政預算法 第76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30. 行政預算法 第99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