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76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 / 26 頁
  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0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
  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1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前二項教職員於…
  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2條 教職員之資遣給與,準用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給。
  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3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
  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4條 前條遺屬一次金應依下列方式計給:一、先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及最後支領月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按退休教職員退休時適用之支給標準,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並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後,核給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發給。二、再…
  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5條 …之已成年子女或父母而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教職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
  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6條 …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7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
  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8條 退休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退休教職員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
  1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9條 退休教職員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與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按所具資格條件,依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1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0條 …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退撫新制實施前已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亡故時,其遺族所領遺屬一次金照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給與標準支給。前項遺族符合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得改領遺屬年金。
  1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1條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
  1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2條 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解聘或不續聘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1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3條 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
  1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4條 教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
  1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5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撫卹年資應合併計算。但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年;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可連同併計;併計後不得超過四十年。前項任職年資之取捨,應優先採計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教職員…
  1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6條 教職員在職亡故後,其遺族月撫卹金之給與月數規定如下: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二百四十個月之月撫卹金。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給與一百八十個月之月撫卹金。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
  1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7條 教職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次撫卹金: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
  1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8條 教職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
  2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9條 教職員因公死亡而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21.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0條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死亡者,其生前預立遺囑,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無遺囑而遺族不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亦同。教職員因公死亡,或任職滿十五年病故或…
  22.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1條 亡故教職員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亦同。前項殮葬補助費之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教職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於本條例施…
  23.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2條 教職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亡故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者,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
  24.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3條 …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教職員死亡而無前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
  25.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4條 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二、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同相…
  26.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5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27.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6條 …,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四、遺屬年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退休教職員死亡時之次一個月退休金定期發給日起發給。但未再婚配偶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者,應自其年滿法定起支年齡之日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遺屬年金,配合統一…
  28.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其相關執行…
  29.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8條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其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依下列規定支給:一、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領之退撫給與,由退撫基金支給。三、依第…
  30. 行政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9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