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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80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4條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未達三十六公尺時,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5條 …、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四、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6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8條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條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排水系統應裝設衛生上必要之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截留器、分離器: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29-1條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37條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建築物種類│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5條 …立管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一、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二、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三、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四、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7條 …頭。3軟管架。4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5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每層每一立管、應裝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二)第二種裝備1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8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以五個計算之。前項水源,應依左列規定:一、重力水箱:專供消防用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9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一、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並附快接頭,三支以上時,設置二個。二、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50條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55條 …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其防護面積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間距四公尺以下。四、撒水…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1條 …水口,其放水量應與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相符。三、查驗管應接裝在建築物最高層或最遠支管之末端。四、查驗管控制閥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公尺。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2條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應依左列規定: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不得小於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二、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及百貨商場、戲院之樓層: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3條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設置送水口,並在送水口上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5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同一分區。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68條 …板面高度├─────────────┬─────┤│││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他建築物│├───┼──────┼─────────────┼─────┤│定溫型│四公尺以下│二十│十五│├───┼──────┼─…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3條 …n)。四、電鈴絕緣電阻在二○兆歐姆以上。五、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4條 …尺至二‧五公尺之間,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者,不在此限。四、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手動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火栓箱上方牆上。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8條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9條 …備之最大用量,其壓力下降以不影響供給壓力為準。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護層。…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0條 …屬設備設置安裝時,應依燃燒方式、燃燒器具別、設置方式別、周圍建築物之可燃、不可燃材料裝修別,設置防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二、設置燃氣器具之室內裝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三、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0-1條 …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燃氣器具排氣口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或設有建築物開口部時,應依本編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保持防火安全間距。二、燃氣器具連接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限排氣部分)等應使用材質為不銹鋼(型號:SUS三○四)或同…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86條 建築物內裝設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其製造、安裝及燃油之貯存,除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二一三九「陸用鋼製鍋爐」、CNS一○八九七「小型鍋爐」、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或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1條 建築物內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空氣過濾器、鼓風機、冷卻或加熱等設備,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2條 …(三)回風管內風速每分鐘不低於三百公尺。十、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構造體上設置與風管有關之必要開口時,應採用不燃材料製造且具防火時效不低於構造體防火時效之門或蓋予以嚴密關閉或掩蓋。十一、鋼鐵構造建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5條 …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旅館、集合住宅、寄宿社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但集合住宅內廚房、浴、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之空間而設有排風機者,該走廊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9條 空氣調節設備之冷卻塔,如設置在建築物屋頂上時,應依左列規定:一、應與該建築物主要構造連接牢固,並應為防震、防風及能抵禦其他水平外力之構造。二、主要部份應為不燃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防火安全之方法製造。加熱設備與…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2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立方│││公尺/小時)││房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