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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3 頁- 行政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所定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專業機構及講師之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認可有效期間內得繼續施予訓練;其施予訓練之查核、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講師,於…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政府機關(構)。二、法人。三、大專校院。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防焰性能試驗機構。二、置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主管一人,且有專任…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之管理。(五)防焰性能認證收費項目及費額。六、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起六個月內,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申請者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三年,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專業機構名稱及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專業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原登錄證書正…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款與第六款規定文件及原登錄證書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前項延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一、與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以下簡稱防焰業者)簽訂契約。二、依第三條第五款第三目及第五目所定認證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與收費項目及費額,辦理防焰性能認證、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與…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專業機構與防焰業者簽訂書面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經防焰性能認證之防焰物品,其產品本身、生產、品管過程或標示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相關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二、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錄或暫停防焰性…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9條 專業機構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應以專業機構之名義為之。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記載事項變更、防焰性能認證延展之審查及試驗,應由原專業機構為之。但原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專業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業機構應依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不得無故擅自暫停或終止防焰性能認證業務。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機構應建置認證業務之申請文件、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資料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其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主管及專任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事實發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人員名冊、新聘人員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專業機構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建築物基本資料。二、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執行方式。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機構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一點:一、登錄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錄證書。二、防焰性能認證作業成果月報表…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二點,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暫停其全部或部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三個月;經暫停期滿仍未改善完成者,得再記違規點數二點或暫停業務三個月:一、專任人員出缺致不符合第二…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並註銷登錄證書:一、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四、組織運作或執行防焰性能認…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專業機構登錄之取得、變更、撤銷、廢止或經暫停防焰性能認證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委託有效期間內繼續執行認證業務;其認證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專業機構之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於委託期間屆…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9條 …稱申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一、申請書。二、營業概要說明書。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他公司或…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專業機構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實地調查:一、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由專業機構實地調查下列事項:(一)防焰處理設備或器具是否符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具之清冊。(二…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號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四、登錄號碼。五、業別及項目。六、專業機構名稱。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第四款登錄號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號編列。認證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專業機構申請…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變更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資料:一、防焰業者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二、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三、工廠或轉包工廠變更或追加。四、防焰處理設備、器具或品質管…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防焰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專業機構應註銷其認證證書,並登載於所設之資訊網站(以下簡稱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申請文件不實或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二、解散或歇業。三、經主管機關註銷、撤銷或廢止其…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第九條規定文件及原認證證書正本,向原專業機構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五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前項延展,經依第十條規定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原專業機構換發認證證書。但防焰業…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防焰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標示:一、申請書。二、認證證書影本。三、生產、進口數量或其他證明文件。專業機構核發防焰標示之方式、種類及數量規定如下:一、材料防焰標示:防焰業者應於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後,依生產或進…
- 行政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場所後,有部分毀損、遺失、脫落者,應由原防焰業者檢具申請書向專業機構申請補發防焰標示。前項原防焰業者之認證證書經註銷者,得由前項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委託其他防焰業者檢具申請書向專業機構申請,專業機構應會同當地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