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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1條 …得按次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三、違反依…
  2.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6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既有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申報其所有之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
  3.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申請納管: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
  4.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3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六、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
  5. 行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第4條 …稱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一、既有建物之事實: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出以下文件之一:(一)接(…
  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應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保稅貨品經核准暫存於課稅區或因委託加工而無法於盤存日運回者,區內事業應於盤存日十四日前,繕具申請書,敘明貨品存放處所地址或加工廠商名稱及加工處所地址,檢附貨品清冊,向海關申請辦理區(廠)外盤存。…
  8.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向海關申請核准,免稅出區。第一項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第一項屬非交易行為之保稅貨品於海關放行後須留置原廠區者,應採逐…
  9.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依…
  10.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業之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者,以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者為限。前項貿易業之保稅貨品出進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於出區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及提供稅…
  11.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
  12.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區內事業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之保稅貨品,得分批出入區;出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自行點驗出區;加工品運回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前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應將進出廠有關資料…
  13.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14.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免稅輸入之模具,得申請運至受委託加工之加工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8條 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區…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加工之貨品,經加工後所產生之廢品下腳,應於最後一批加工品運回時隨同運回,並按園區之廢品下腳相關規定處理。但經補徵稅捐,或申請海關認定無商業價值或適用零稅率者,得免運回。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5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再銷售,其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前後所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仍相同者。二、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後,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減去貨…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其自國內外輸入貨品經加工後再銷售,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證明書:一、申請書。二、貨品自輸入經處…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及經營事項。七、關於儲運單位之設立、管理及經營事項。八、關於加工出口業務之行政管理事項。九、關於公有財產之管理及收益事項。十、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管理事項。十一、關於工商登記、管理及建築之核准發證事項。十二、關於工廠設…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得生產非保稅產品。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區內事業得將其貨品在園區內,作有關業務之儲存、陳列、改裝、加工製造及他項處理。但應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以供園管局或分局及海關稽核。前項貨品,得在園區內無限期儲存;如有缺損,應於十五日內申述理由,報請…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區內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規定,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
  27. 行政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28. 行政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4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五、用途…
  29. 行政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5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五、用途。六、進出口…
  30. 行政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8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