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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一、血液製劑、抗毒素或疫苗查驗登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二、利用基因工程製造之藥品查驗登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已審查過之生物藥品,其不同劑量包裝、不同產地之查驗登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 行政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
  3.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關之餐館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餐館有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
  4.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非屬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原因消滅時,始得准其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依中央主…
  5.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前項再利用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
  6.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驗。前項試驗計畫書,應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
  7.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依原文件、資料審查。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
  8.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發給再利用許可文件,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9.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10.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11.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利用機構取得再利用許可文件後,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正本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前項…
  12.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部核定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
  13.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
  14.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或核准試驗計畫:一、事業廢棄物…
  15.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
  16.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構或車輛。四、進廠事業廢…
  17.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
  18.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三、契…
  19.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種類、名稱、再利用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
  20.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21.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2.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令再利用機構停止收受事業廢棄物進廠,並令其限期改善: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作業期程或再利用產品,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規定。二、再利用產品規格不明、未符合許可文件內容、相關國家標準、國…
  23.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24.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第七條之許可文件: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
  25. 行政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26.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廣告,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之行為。採訪、報導或宣傳之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器材之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醫療器材為目的者,視為醫療器材廣告。
  27.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45條 …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28. 行政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81條 …之使用特性,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等同書面之同意方式。
  29. 行政藥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3條 …驗登記資料,其方式如下:一、刊載於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30.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7條 …,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二、對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