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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34 頁-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增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臺灣地區保險業擬增加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保險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檢具下列事項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貝氏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五、…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屆時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代…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機構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臺灣地區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投資人基本資料。四、前一年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合計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4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資料、文件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轉讓股份或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減資者,得以其經主管機關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四、發…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第三地區保險業,因股權結構變動成為陸資保險業者,該保險業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敘明下列事項:一、股權結構變動之原因及變動後之情形。二、大陸投資人之名稱及其持股比率或出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2條 在臺灣地區投資保險業之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其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法人…
- 行政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第6條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十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十四、投資型保險業務。第一項所稱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不能以數額表達者,得以文字表達。
-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3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第6條 …單至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三)期貨相關業務之代收件。四、保險業務:(一)招攬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二)設置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費查詢中心連線設施,於該險契約成立時,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保險證及保險標章交與…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一、金融控股公司。二、銀行業。三、證券業。四、期貨業。五、保險業。六、電子支付機構。七、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金融服務業。八、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前項第一款所稱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
-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將該等營業交易行為列入各該重大交易應揭露資訊。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四、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