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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貿易法 第23條 為因應貿易推廣之需要,行政院得指定有關機關推動輸出保險、出進口融資、航運發展及其他配合輔導措施。
  2. 行政貿易法 第26條 …本誠信原則,利用仲裁、調解或和解程序,積極處理貿易糾紛。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貿易爭議之仲裁制度。
  3. 行政貿易法 第27-2條 …武器之用。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4. 行政貿易法 第3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研究發展。二、推動認證體系國際化。三、提升認證體系品質。四、架構維持及推廣符合性評鑑知識資料庫。五、與其他法規主管…
  6.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
  7.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
  8.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6條 受託機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受託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9.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7條 標準專責機關得隨時稽核受託機構執行受託業務,每年至少稽核二次,受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稽核有缺失者,應於限期內改善。
  10.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8條 …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即通知標準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後,由標準專責機關報請主管機關調整受託事項。
  11.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9條 受託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標準專責機關依第七條稽核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構向標準專責機關提出續約申請。標準專責機關收到受託機構提送申請文件後,應成立審查小組就受託機構契約執行情形及新年度業務執…
  12. 行政中華民國認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一、未能有效維持第四條規定之資格條件。二、違反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13.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機關、法人或團體,執行事項包括書面審查、現場評鑑、(再)追查稽核、登錄事項之變更作業及停工停業案件之受理。
  14. 行政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十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十二、主動申請廢止認可登錄。十三、驗證基準或產品類別經廢止。十四、廠商解散或歇業。
  15.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
  16.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5條 申請產品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無需檢附。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
  17.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7條 …效期間,依產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第一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申請人同一產品有多家生產廠場產製時,符合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生產廠場,得登載於同一產品驗證證書。
  18.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識別號碼組成,識別號碼應緊鄰圖式。前項圖式及識別號碼,由驗證機關(構)發給證書時指定之。
  1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1條 …標準檢驗局同意後標示於包裝或容器上。未依前項規定標示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展改正期限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0.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關(構)對適用工廠檢查模式且經驗證產品之生產廠場,得實施不定期工廠檢查,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其結果應作成報告書,送達該證書名義人。經前項檢查不符合規定者,驗證機關(構)應通知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屆期應由驗…
  21.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關(構)對驗證之產品,得不定期於市場購樣或向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取樣,實施產品測試。證書名義人對於前項測試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免費複驗一次,複驗就原樣品為之。但原樣品無剩…
  22.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營業所或其他相關場所,實施前二條規定之工廠檢查或產品取樣測試,並得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證書名義人或其生產廠場對前項檢查、測試或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3.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5條 …,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驗證機關(構)得通知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或變更後驗證標準申請換發產品驗證證書。
  24.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6條 …新證書。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產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繳回原證書,憑以申請換發新證書。
  25.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7條 …證之產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26.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18條 …更者,證書名義人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原證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換發新證書。
  27.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0條 以詐偽方法取得產品驗證者,驗證機關(構)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者,得逕為公告註銷。
  28.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構)應廢止其產品驗證,並追繳證書:一、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標示之改正。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工廠之改正,或於改正期間開始至再檢查符合規定前所產製之產品使用產品驗證…
  29. 行政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22條 …義人於六個月內,不得以相同產品申請產品驗證。但情形特殊經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