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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7 / 186 頁-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保險業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三章及第五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應依第五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保險業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應於編製年度個別財…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二)保險業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二、應收款項:係非屬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及再保險合約資產或負債之其他各項應收款,如應收票據及其…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人或機構之借入款項,應分別註明。(四)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係保險業經本會許可,因資金運用目的,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所生之短期債務。(五)應付商業本票及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付…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事項如下: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一)股本:1.股東對保險業所投入之資本,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保險業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前項透過損益認列之收入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包括折…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保險業應於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評估保險業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保險業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企業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九、因發行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定義之保險契約,於財務報表中應揭露下列相關資訊:(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第九十三(a)段規定之認列於其財務報表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範圍內之合…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資本結構之變動。二、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三、主要營業用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四、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費率結構之重大變動。五、重要直接承保業務保單銷售通路政…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保險業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一)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保險業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列示關係人名稱及關係。二、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達保險業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按關係人名稱單獨列示。判斷交易對象是否…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條 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主要經營權(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業務移轉、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1條 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格式十一)二、股權分散情形…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格式十五)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六)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格式…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 保險業應揭露給付簽證會計師及其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格式十九),並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一、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揭露下列事項:(一)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7條 保險業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規定一致。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保險業編製個體財務報告,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 保險業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及格式如下:一、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明細表。(格式六-一)(二)應收票據明細表。(格式六-二)(三)其他應收款明…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1條 保險業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2條 保險業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5條 保險業依內部規範或雇用契約與員工約定之退休後優惠存款利率超過一般市場利率所產生之超額利息及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長期退職福利,得於員工退休時,應即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規定。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6條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財務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理)事會通過及監察人(監事)承認之合併及個體財務報告,並提報主管機關,本國保險業並應於…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7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彙報財務報告及相關文件,應以電子檔傳送至主管機關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指定之網站。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
-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8條 保險業除按本準則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編列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有關投資型保險商品另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填列,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四、各有關公會:指中…
-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3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4條 業務員得招攬之保險種類,由其所屬公司定之。但應通過特別測驗始得招攬之保險,由主管機關審酌保險業務發展情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