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65 / 200 頁-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94條 …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 行政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2條 …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受僱者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程序如下:一、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或投保單位,應於申請保險給付時,就前條各款事項,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未依前項規定陳述意見或提供證據者,保險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且就相關事實及證據無法認定為職業傷病者,保險人不發給…
-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 行政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相同費率。未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增加,達前條所定人數,且投保期間符合第八條規定者,自翌年起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情形,保險人每年計算調整其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一、所占比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五。二、所占比率超過百分之…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8條 …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三年。投保單位之投保期間未達前項規定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9條 投保單位行業別變更時,應自報准變更之當月起,適用新行業別之費率,並依原計算調整之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比率,核計其實績費率。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10條 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發生疑義時,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之。
-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13條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單位之實績費率,以勞工保險保險人通知之一百十一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為準。
-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4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條 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5條 …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後,依前條規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之勞工,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自投保單位申報勞工保險退保效力停止之日起,其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本法施行…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1條 …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19條 …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1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5條 …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28條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應轉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其未領取或尚未領滿失業給付者,並應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仍以第十六條規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 行政就業保險法 第38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未依本法之規定負擔…
-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個月之期間。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9-1條 …、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