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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2 / 186 頁-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二、第二層限額…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以共保方式承擔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限額。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分,包括基本成分及分配成分。基本成分由地震保險基…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5條 地震保險基金承擔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限額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新臺幣九百八十二億元以下部分,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前述危險分散方式,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6條 本保險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承保損失賠款金額。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本保險之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定之,其重置成本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保…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本保險於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依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之扣減。前項所稱全損,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一、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二、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9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其費率結構如下:一、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百分之十五。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地震保…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就其共保分入認受成分之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一、分入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規範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後提存。二、分入賠款準備金應依國際財…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1條 共保組織會員停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仍應按當年度共保認受成分認受至當年底止之簽單業務,屆時其認受成分之未了責任仍由該會員繼續承擔。共保組織會員因停業清理、解散時,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自主管機關公告之停業清理、解散日起,移轉…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及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及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為之。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業務稽查事宜,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2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3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一、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4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相關會計帳務作業應遵行之會計分錄處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5條 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保險服務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直接費用係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直接歸屬之費用;無法直接歸屬於本保險之費用而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者稱為共同費用。保險人應將共同費用分攤方式納入內部管理系統並…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6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一、照相、複印費用。二、電話、郵資等費用。三、差旅費。四、勘驗傷亡費用。五、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用均按…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7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保險服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二、保險人…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8條 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核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二、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9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四、強制汽車責…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0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1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持有之資金,除攤銷後成本、應收未收及依法墊付者外,應帳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後之金額填報。但以存款方式存放於金融機構及投資日起三…
-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12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等相關業務之資料應依據主管機關核定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編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統計規程規定辦理。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五、出具審查意見之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保險公司尚應揭露精算人員姓名、地址及電話。六、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七、公司網址。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律師、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保險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精算人員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負責之部分簽章。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以上之固定資產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及取得成本,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六)二、租賃資產:(一)資本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二)營業租賃:應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設立標準」第十三條、「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或「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意見。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產業概況及市場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產業概況:說明金融保險業之發展,各種金融保險商品之發展趨勢及競爭情形。二、市場分析:分析金融保險市場之供需狀況、市場區隔及目標市場、競爭策略及發展遠景之有利與不利因素。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債券數額:工業銀行應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發行金融債券數額。二、保險公司適用:(一)預計未來三年度各險保費收入:按所營險別列明預計未來三年度保費收入。(附表十四)(二)預計未來三年度資金運用計畫:按資金運用項目別,列明預計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