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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2條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2.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2-1條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三、違反…
  3.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人辦理特別補償基金相關事宜,應依據與該基金所訂定之委任事項辦理。
  4.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1條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5.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
  6.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
  7.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4條 保險安定基金風險指標之核算及查核方式:一、「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之資料認定時點部分,以保險業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料為基準。但保險業遇國內外重大事件顯著影響金融市場之因…
  8.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5條 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資料保密及異議處理方式:一、保險業適用之提撥率,由安定基金個別函知,保險業不得將提供安定基金或安定基金核覆之風險指標及提撥率相關資料對外公布,違反此規定者,由安定基金報本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9.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之通知及繳納方式:一、安定基金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各保險業各該年七月份至次年六月份應適用之提撥率等級之審查結果,各保險業應依通知適用之提撥率等級及第二條附件、第三條附件所列提撥金額計算公式,按月計…
  10.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
  12.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金額,以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金額扣除應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13.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14.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適用,分別依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或提出相關文件之日之本法規定。
  15.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到期之保險費,其計算方式如下:一、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當年度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之比例計算。二、…
  16.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保險人應於每月底前,將上月承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中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繳存特別補償基金指定之專戶;保險人因作業遲延未能於月底前匯入分擔額時,應即通知特別補償基金,至遲並應於次月底前匯入。
  17.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汽車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提示保險證者,稽查人員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18. 行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構)查證投保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牌照、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保險期間及保險人等投保資料。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時,其提供之投保資料與前項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
  1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
  21.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家或地區。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
  22.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院管轄。
  23.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限制。
  24.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
  25.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取得數位或虛擬保險公司營業執照,或具備經營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能力,或營運模式主要係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以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者。…
  26.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並按其營業所用之資金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27.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外國保險業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認定合格。
  28.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一、外國保險業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務範…
  29.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1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
  30.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應自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匯入營業所用之資金,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