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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 200 頁-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項評估過程之必要文件及結果。二、勞工參與,如附表三。三、標準作業程序,如附表四。四、教育訓練,如附表五。五、承攬管理,如附表六。六、啟動前安全檢查,如附表七。七、機械完整性,如附表八。八、動火許可,如附表九。九、變更管理…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7條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業技師任之:一、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裝卸作業:指在港區之船上或陸上從事貨物之裝卸、搬運及處理等作業。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6條 …發現有異常,應妥為處理。第一項之裝卸機具,及船舶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或有異常,因屬他人所有而無權限處理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船上裝卸機具及設施:要求船方改善;船方未改善者,報請港口管理機關(構)責成改善。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2條 …整及運轉機械等理由,使工作者在艙口樑走動;雇主使勞工從事相關作業者,亦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應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不得任其通行於不安全之通道。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於勞工為從事船舶裝卸作業,須搭船經由水上往返作業場所者,應使勞工搭乘符合船舶法規規定之交通船。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6條 …前條所設之照明,不得有損害工作者安全健康、妨礙船舶航行及影響作業安全之情形。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7條 船上裝卸作業場所之照明,船方應提供安全作業所必要之照度。在艙內或船上未設燈光之任何處所,雇主應禁止勞工使用打火機、火柴或明火照明。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港區裝卸作業場所設置之照明設備,因風雨、海浪或裝載液態物滲漏等,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0條 進行與艙口有關作業前,船方應將艙口樑及艙口蓋板適度移去,或妥為固定安置,以避免其移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7條 …蓋板或其他防護物隔離之。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0條 …方、貨方提供之艙單、過磅單登載之物重,不得超載。前項起重機具作業,不得吊載勞工或使勞工隨貨物起卸。但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貨艙內部貨物之捲升作業時,對於在艙口正下方以外之貨物,應將貨物移至正下方後,方得使勞工從事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2條 雇主於貨櫃裝卸時,須拆除或安放墊腳鎖栓之作業,應備置安全扶梯或其他安全上下貨櫃之設備,供勞工使用。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5條 …工進入下列場所:一、實施艙口蓋板之開閉、艙口樑之安裝、拆卸等作業場所之下方,蓋板、艙口樑有掉落之虞之危險區域。二、實施起重機具之伸臂、吊桿起伏作業,有傾倒之虞之危險區域。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6條 …他貨物者,應先翻艙或洽由船方採取有效之圍檔處理。但經確認無礙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雇主對於出貨、進貨、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