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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0 頁-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認定,受聘僱達相當期間之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文化部得授權香港或澳門之民間團體認定並出具證明。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稱因加計其香港或澳門所得及其國外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香港或澳門所得額+國外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稱幣券,係指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票據或有價證券。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一、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命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業務章則(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三、投資計畫書。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由該公司轉送財政部;僅與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於前項資金匯出後,對於投資…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以該地法令准許其經營之證券或期貨業務為限。但該地法令另有規定得兼營相關證券、期貨、金融業務者,不在此限。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8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子公司經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子公司,轉投資當地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經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其申請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其投資額度得依證期會之規定辦理。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期貨市場狀況限制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證期會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 行政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指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 行政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 行政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0條 …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後,由金門、馬祖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持憑有效入出境許可證者,亦同。香港或澳門居民適用臨時入境停留方式入境者,於入境金門、馬祖或澎湖時,得向港口之移民署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持…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
- 行政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港澳蒙藏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香港、澳門及蒙藏情勢之蒐集、研析。二、香港、澳門事務之政策研究、評估、規劃、協調及審議。三、與香港、澳門政府協商議題之研擬、規劃及處理。四、與香港、澳門經濟、文化、教育、法政、社會等往來相關業…
- 行政大陸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6條 …三、本會網路之維護管理及技術支援。四、資通安全之防護。五、駐香港、澳門機構資訊運用及資安維護之協助。六、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0條 …為限;外國股東如有指定保管機構者,並應加註該機構名稱。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華僑及外國人之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以內政部所配賦之統一證號為準,未取得統一證號者,依財政部規定編配相關證號之方式編列;其為法人者,以稅捐…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1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