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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對象,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之客戶。二、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指…
  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有價證券。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
  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一、借貸期間。二、借券費用。三、借券用途。…
  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
  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擔保比率向客戶收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前項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錄公債。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逐日計算…
  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於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為借貸之標的或收受之擔保品:一、設質之有價證券。二、公司因買回、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其有價證券之用途以下列為限:一、供客戶委託證券商賣出。二、供客戶融券賣出之現券償還。三、供客戶為認購(售)權證、股票選擇權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金融商品之履約。四、供客戶因應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
  1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證券金融事業出借有價證券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
  1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
  1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1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借券方得於約定期限內,提前返還借用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經借券方之同意,始得請求借券方提前返還有價證券。
  1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擬訂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前項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開立。二、有價證券借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種類及更換。四、擔保品之計算、…
  1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有價證券借貸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應將標的證券及擔保品證券之交付及返還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撥付作業,或通知清算銀…
  1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將下列資訊於其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布,並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每日借貸有價證券之種類與限額。二、證券借貸之費率及服務手續費。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事項。
  1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一、以現券償還。二、由證券金融事業向…
  1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1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證券金融事業得依下列方式取得資金或證券,以供週轉調度之用:一、向各行局庫融資。二、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證券。四、以標借或議借方式借入證券。五、經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標購證券。前項第…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自有資金,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短期票券。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四、購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六…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證券金融事業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之行為。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第五條之業務,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金融事業應訂定前項各授信業務及每種有價證券授信風險之分散標準,並建立同…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前二項財務…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證券金融事業財務、業務之檢查,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一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證券金融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或合併。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變更營業場所。七、轉投資。八、募集與…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證券金融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證券金融事業業務人員異動,應按月列冊報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5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第五條之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65-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三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30.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