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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4條 …列專款預算,作為因違法大量解僱勞工所需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其補助對象、標準、申請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行政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22條 …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
  3.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一、失業之被保險人。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
  4.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3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
  5. 行政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前條經保險人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檢據向保險人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
  6. 行政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補助及第四條所稱獎助金,得由主管官署列入年度預算。
  7.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二、依法組織之雇主…
  8.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辦理事項如下:一、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置。二、中小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設備之改善。三、職業安全衛生調查、研究、諮詢服務及職業安全衛生技術之輔導。四、事業單位工作環境之改善。五、機械、設備與器具安全…
  9.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4條 …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二、設施設備汰換費。三、房屋租金。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五、行政費。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直轄市、縣(市)主管…
  11.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6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書。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12.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三、未依營運計畫書或本準則第十二條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3.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庇護工場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14.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9條 庇護工場接受補助所購置之設備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列入財產,並列冊保管。
  15.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1條 本準則補助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16. 行政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基金支應。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17.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8條 …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一、雇主。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身心障礙者因…
  18.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9條 本準則所稱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1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0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身心障礙證明。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主管機關補助職務再設計後,應派員瞭解補助款使用情形,並追蹤身心障礙者就業等後續狀況。
  21.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接受補助者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未執行核定補助之項目,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22.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5條 接受補助單位於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結束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時,應於十四日內向原補助主管機關通報。原補助主管機關受理前項通報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
  23.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8條 …、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24.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條 申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有關職業重建事項之補助,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5.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5條 依第二條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下列項目訂定實施計畫書,並填具申請書(如附表),於每年二月或七月底前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提出申請:一、申請辦理單位名稱。二、計畫名稱。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四、計畫主持人…
  26.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6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27.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7條 …進行審核。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8.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18條 職安署於審核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重點事項、經費、實施計畫預期效益,決定補助額度。
  29.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0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
  30. 行政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職安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單位辦理情形,並得實施稽核及績效評估,以落實計畫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