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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41 頁-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之動物種類、用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記錄所販售動物用藥品之品名、批號、數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等資料,並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將前六個月所販售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公告動物用藥品種類之銷售紀錄資料,以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依其許可種類經營業務。二、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登記營業地址已明顯無營業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地直…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原領…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審定之處方藥品類別標示於藥品標籤及仿單上。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處方藥品非經執業獸醫師(佐)處方,不得為買賣行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及輸入。二、家畜醫院或診所、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處方藥品之使用應依處方箋所載之用法、用量及停藥期等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指示投藥。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條 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1條 …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條 …、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十八條之規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禁藥,指動物用藥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第三條第一款以外動物用藥品入境,供自家寵物使用,且符…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三、超過有效期間者。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9條 本法所稱標籤,係指動物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仿單,係指動物用藥品附加之說明書。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合格封緘,係指動物用生物藥品,經查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貼之封緘。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程序、許…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1條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許可證字號。二、動物用藥品名稱。三、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四、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五、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六、動物用藥品劑型及包裝。七、有效成分及含量。八、效能(適應症)。九、其…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2-2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一、動物用。二、廠商名稱及地址。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七、停藥期間。八、製…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3條 經核准登記製造或輸入之動物用藥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辦理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刊登…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4-1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使用不實資料或證明文件,申請動物用藥品之檢驗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前項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