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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2.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2條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中心應訂定年度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3.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3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營運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六、董事、監事於…
  4.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績效評鑑;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一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
  5.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6條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6.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7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7.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8.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29條 …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本中心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構),不得任意處分。
  9.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0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10.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1.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2條 …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12.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13. 行政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第34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14.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
  15.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5條 …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16.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其中核能安全委員會、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國防部督導業務之副首長或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17.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國內、外富有原子能及其應用科技研究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監事應互選一…
  18.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8條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19.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9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
  20.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4條 …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21.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6條 …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22.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9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業務績效之評鑑。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六、董事、監事於執…
  23.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0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24.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2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5.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3條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26.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6條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前項人員於退休、資…
  27.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7條 …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監督機關。原機關聘僱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者,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規定辦理,不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改依本院人事管理…
  28.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8條 …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原機關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前項…
  29.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29條 原機關改制所需加發慰助金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或其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30. 行政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1條 …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