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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2.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清理計畫書展延者,其審查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3.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指定公告事業因下列情形辦理清理計畫書所載事項異動,免繳納審查費:一、基本資料、專業技術人員、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二、改變事業…
  4.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6條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於檢具清理計畫書或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或展延送審,免繳納審查費。
  5.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6條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同時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申請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6.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2條 …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十一、申請資料確認書。十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功能不足之虞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功能測試合…
  7.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以下簡稱清理機具設施),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9.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機構,並得委託其辦理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保管事項。前項保管機構得為政府機關或民間業者設置之各類保管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之委託事項訂定委託契約,並載明保…
  10.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4條 扣留機關扣留清理機具設施,得委託民間業者或僱工協助辦理,並由扣留機關派員會同押送至指定保管機構。
  11.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得交付違規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12.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6條 扣留機關執行扣留清理機具設施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扣留機關用印後留存,第二聯交保管機構,第三聯於扣留現場交付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留存,第四聯由扣留機關用印後連同相關處分書送…
  13.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7條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因不易移置、保管或其他特殊情形,扣留機關得於完成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相關程序後,命人看守或責付所有人或使用人保管,並由受責付保管人填具扣留清理機具設施責付保管條予扣留機關。前項受責付保管人違反責付保管規…
  14.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8條 有嚴重污染之虞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或清理機具設施,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而有保全之必要者外,扣留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逾期未妥善清除處理者,執行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15.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9條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經檢察官或法院列為證物者外,扣留機關應即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領回,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得於妥善清除處理其廢…
  16. 行政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 第10條 扣留之清理機具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經扣留機關通知限期領回,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方式及標準繳納拖吊及保管等相關費用後,持身分證明文件、繳費證明、扣留清理機具設施清單第三聯及第四聯至保管機構填具領據後領回。…
  17. 行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產生之廢棄物。二、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判定,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三、生物醫療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之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
  20.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6條 本標準修正前已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依本法取得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許可,其審查核准或許可內容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應辦理變更或異動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因本標準修正而須…
  21.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25條 …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理之。前項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建造、管理及清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屬預鑄式者,其製造、審定、登記及查驗管理辦法,由…
  22.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1條 …處理,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主管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前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23.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71-1條 為保全前條主管機關代為清理之債權、違反本法規定所裁處之罰鍰及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所得利益之履行,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24.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2條 …時應注意事項。十、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十一、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十二、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十三、製造日期及批號。十四、產品有效期限。前項第十二款所稱廠商,指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加註原製造廠國別…
  25.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7條 …及儲藏時應注意事項。四、中毒症狀、急救及解毒方法。廢容器回收清理方式之標示變更,依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規定辦理。前二項以外之其他標示變更,應於變更環境用藥許可證時併同為之。
  26. 行政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載事項,規定如下:一、前項應記錄事項。二、應變內容及其排除、清理之方法。三、參與應變之人員及任務。四、因應緊急事故之水體、土壤監測計畫。五、後續因應改善之方法。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9.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
  30.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3條 …管機關核准之水措,作為暫停土壤處理時之替代措施。但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得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