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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0條 …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現役軍人由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拘提被告之規定。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1條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2條 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3條 …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0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2條 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3條 軍事檢察官因告發、告訴、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軍事檢察官得限期命第五十九條之軍法警察官或第六十條之軍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4條 …求乃論之罪,外國政府之請求,應由外交部轉請國防部令知該管軍事檢察官偵查。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6條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7條 …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8條 軍事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亦應提起公訴。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0條 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1條 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2條 …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3條 …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7條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9條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3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5條 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7條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8條 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0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軍事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6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直屬長官及其上級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0條 …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原審之辯護人…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7條 …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軍事檢察官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5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下列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或該管軍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及…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8條 …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軍事審判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軍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或懲罰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1條 …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五…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2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