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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30 頁-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三、其他無…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1條 …要時,得自招募期滿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據以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一、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之次日起至少七日。二、自行於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件。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1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
-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2條 雇主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事項者,應善盡選任監督之責。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一、按被保險人於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一個月至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與實施減班休息後實際協議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但被保險人於現職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依其於現職單位…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薪資補貼於減班休息實施日起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計算發給被保險人薪資補貼之期間:一、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發給一個月。二、最末次申請之日數為二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一個月;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發給半個月。…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施減班休息每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一、薪資補貼申請書。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三、被保險人當次申請補貼期間之薪資清冊或證明。四、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5條 …被保險人,應於變更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雇主或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薪資補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貼後,應追還之:一、雇主與被保險人協商縮短減班休息期間,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工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被保險人於請領…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雇主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前條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三十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僱用獎助;已發給者,經…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0條 …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僱用獎助申請書。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一、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二、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5條 …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6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7條 …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本人之身分證…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29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0條 前條之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一、搬遷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搬遷費用收據。五、搬遷後居住處所…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2條 失業被保險人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3條 …條之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二、補助金領取收據。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五、房屋租…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6條 …、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經撤銷後,應追還之:一、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二、為雇主、事業單…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7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以下合稱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一、於求職登記日起十四日內未能推介就業。二…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用人單位所提之臨時工作計畫申請,經審查核定後,用人單位始得接受推介執行計畫。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39條 …七條規定從事臨時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為失業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臨時工作津貼。用人單位申請前項津貼,應備下列文件: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二、經費印領清冊。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1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求職假。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八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2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終止其計畫: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二、未依第三十八條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3條 臨時工作計畫終止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人員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 行政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44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一、同時領取本法之失業給付。二、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