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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條 …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1-1條 …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節塊之構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懸吊及錨定系統,依預期之荷重、混凝土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3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5條 雇主於拆除模板時,應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6條 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分結構物施工時,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考慮,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板之混凝土時,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7條 …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方得拆除模板。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條 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5條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二、對不穩定部分,應予支撐穩固。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切斷可燃性氣體管、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應打開全部門窗,將氣體安…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6條 雇主對於前條構造物之拆除,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7條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位置從事拆除作業。但具有適當設施足以維護下方勞工之安全者,不在此限。二、拆除應按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三、拆除之材料,不得過度堆積致有損樓板或構材之穩固,…
  1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8條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扶手。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
  1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9條 雇主對於使用機具拆除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動力系鏟斗機、推土機等拆除機具時,應配合構造物之結構、空間大小等特性妥慎選用機具。二、使用重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
  1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0條 …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
  1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1條 雇主於拆除結構物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上至下,逐次拆除。二、拆除無支撐之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以適當支撐或控制,避免其任意倒塌。三、以拉倒方式進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
  1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2條 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作業中或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飛落之措施。二、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應設護欄。三、拆除樓板、橋面板等後,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
  1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3條 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拆除鋼構、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二、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三、應以纜索卸落構件,不得自高處拋擲。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
  1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4條 雇主對於高煙囪、高塔等之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二、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但四週有足夠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
  1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5條 雇主對於從事構造物拆除作業之勞工,應使其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灌漿作業。(二)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施工架組立及拆除作業。(三)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開挖作業、擋土支撐組立及拆除作業。三、具火災、爆炸危險之下列作業:(一)石化業廠場之歲修作業。(二…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3條 …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8條 …使其無法擅動;並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必要措施。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4條 …設備。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54條 …項作業終了送電時,應事先確認從事作業等之勞工無感電之虞,並於拆除短路接地器具與紅藍帶或網及標誌後為之。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2條 雇主於勞工從事裝設、拆除或接近電路等之絕緣用防護裝備時,應使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用器具、或其他類似器具。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4條 …、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五、熟悉發電室、變電室、受電室等其工作範圍內之各項電氣設備操作方法及操作順序。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6條 …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27.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分區編定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各相關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之土地。
  28.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4-1條 …之方法。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9. 行政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珊瑚漁船之漁業人應拆除珊瑚採捕設備:一、未取得當年度兼營許可。二、為珊瑚資源保育目的,中央主管機關不再核發兼營許可。
  30. 行政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至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三、我國籍專營刺網漁船於輸出前已拆除刺網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