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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17 頁- 行政外匯管制辦法 第4條 …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係指經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並發給指定證書之銀行或農業金庫。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出口外匯業務。二、進口外匯業務。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四、外匯存款業務。五、外幣貸款業務。六、外幣保證業務。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八、其他外匯…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銀行業因辦理外匯業務所蒐集顧客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本行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涉及個人資料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或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始得辦理。依本辦法或其他本行規定屬銀行業函報備查即得辦理之外匯業務,於依規定完成函報備查之程序後,視同業經本行許可。除本…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二、配置適格之外匯業務專業人員。三、最近一年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日起至申請日止,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而受本行或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之情事,或有違反金融相關法規之情事,惟已具體改…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及核定得辦理之業務項目。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三、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四、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及金額…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該分行營業執照影本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之經辦及覆核人員,應有外匯業務執照或具備下列資格:一、經辦人員須有三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二、覆核人員須有六個月以上相關外匯業務經歷。指定銀行之分行經許可僅辦理買賣外…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銀行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後,得不經申請逕行辦理下列外匯衍生性商品:一、遠期外匯交易(不含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二、換匯交易。三、依規定已得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連結同一風險標的,…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指定銀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經辦及相關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參加國內金融訓練機構舉辦之衍生性商品及風險管理課程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且取得合格證書,課程內容須包括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理論與…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指定銀行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提供外匯服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有關自動化服務設備之服務項目範圍,以及相關作業安全控管規範,並於提供各項外匯服務項目前檢附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嗣後作業說明若有涉及匯率適用原則及揭露方式、外匯…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應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定有關銀行得辦理之電子銀行業務範圍,並向本行申請許可。但其受理範圍符合本行規定者,得逕行辦理或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含劃分相關交易列報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等報表之時點)向本行申請許可;業務項目若有變動時,亦同。指定銀行經本行為前項許可後,所屬指定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銀行業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銀行業將外匯業務相關後勤作業委託他人處理,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事先申請核准之委外作業項目,應檢附…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於發行後函報本行備查,惟嗣後於核定範圍或額度內再發行者,除依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者外,無須再函報本行備查。指定銀行依前項規定向本行函報備查,應於發行後十五個營…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其地址或名稱有變動時,應分別於實行日前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換發指定證書或函報備查:一、中華郵政公司及其所屬郵局:金管會核准函或總公司核准函…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辦理外匯業務時,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本行得退回其申請或函報案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行得駁回其申請:一、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或檢附不實之文件。二、未依規定輔導申報義務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三、所掣發相關單據及報表填報錯誤率偏高。四…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情節輕重,命其於一定期間內停辦、廢止或撤銷許可內容之一部或全部,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新種外匯業務或新增分支機構辦理外匯業務:一、發給指定證書或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但有…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確認顧客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並依本行規定覈實憑辦文件,方得受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指定銀行得於其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範圍內,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其受託處理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1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DF):(一)以有實際外匯收支需要者為限,同筆外匯收支需要不得重複簽約。(二)與顧客訂約及交割時,均應查核其相關實際外匯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保證金交易:(一)不得以外幣貸款為之。(二)非經本行許可不得代客操作或以「聯名帳戶」方式辦理本款交易。相關代客操作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之。(三)不得收…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本行對指定銀行辦理尚未開放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於必要時得於許可函中另行訂定辦理該項商品應遵循事項,或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後,就該項商…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4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7條 銀行業與顧客之外匯交易買賣匯率,由各銀行業自行訂定。每筆交易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下涉及新臺幣之匯率,應於每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以前,在營業場所揭示。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38-1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以出口為目的而辦理之外幣貸款,於貨品出口後,不在此限。
- 行政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1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匯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匯金融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