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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3條 …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攜帶證明文件,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2.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5條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
  4.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8條 …中央銀行。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9條 …團體僅得為一戶。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1條 …匯票或郵政禮券為憑。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3條 郵政匯票逾前條期間未經兌款者,中華郵政公司應通知匯款人領回,匯款人不得要求退還匯費。
  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4條 …匯票即予作廢。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6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
  1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11.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8條 中華郵政公司依前二條規定受罰時,得對應負責之人求償。
  12.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30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
  1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經許可辦理新增業務者,應於開辦前將開辦日期報交通…
  14.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新增業務,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劃撥儲金、國內匯兌、國際匯兌、郵政禮券以外之相關儲金匯兌業務。
  1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五、業務要點及流程…
  1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四、中華郵政公司…
  1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負責人,已充任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
  1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辦理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儲匯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特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
  1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一等及二等責任中心局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
  20.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
  21.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22.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中華郵政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查核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23.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按季公布下列重要財務業務資訊: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管理資訊。(一)轉投資事業概況。(二)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三)特殊記載事項。四、獲利能力。(一)資產報酬率。(二)淨值報酬率。(三)純益率。…
  24.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
  2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於下列地區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一、省(市)、縣政府或市、鎮公所所在地。二、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畫而開闢之新興特殊區域,如港埠、加工區、工業區、科學園區、新社區、交通要道之起訖點及中繼站等。三、當地已具有…
  2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並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於每年三月檢附營業計畫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前項增設郵局涉及辦理外匯業務時,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中華郵政公司申請遷移或裁撤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局時,應述明理由及…
  2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增設郵局辦理儲金匯兌業務時,應檢附營業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發展沿革與業務概況。二、最近三年郵局增設情形。三、市場分析(一)增設郵局地區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二)附近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分…
  2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2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於總公司及各地郵局等營業場所外設置、遷移或裁撤具帳務處理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準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
  30. 行政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4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前項行政區域設籍人口不逾二萬人者,營業據點之設置得以委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