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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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5-1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6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
  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
  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9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1條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
  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4條 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1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定義如下: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就依本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安置…
  1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所需之專業人員,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資格規定聘僱;機構於聘僱前應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相關資料,包括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應以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除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機構內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等規定,並考量兒童及少年個別需求。二、機構內設施設備應配合…
  1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八、家庭維繫及返家準備。九、結束安置前之自立準備及轉銜。十、兒童及少年相關權利意識培養。十一、結束安置後關懷服務。十二、其他必要之服務。
  1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1條 …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三點五平方公尺。二、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者:每人不得少於十五平方公尺;其中寢室及盥洗衛生設備,合計每人不得少於八平方公尺。三、每一寢室安置未滿三個月之兒童最多以十五人為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二歲…
  1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1條 …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安置二歲以上之兒童及少年,每四人至少應置保育輔導人員或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一人;未滿四人者,以四人計。前二項人員於夜間值班時,其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置未滿二歲之兒童:每六人…
  1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2條 安置兒童及少年,每十五人應置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1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3條 安置二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每三十人應置心理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三十人者,得以特約方式進用。
  1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2-4條 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甲等以上者,其所進用人員未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資格時,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列計保育輔導人員、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之人力,並應於一年內取得專業資格。但有特殊情形…
  2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4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提供下列服務:一、兒童及少年之認知、情緒(感)、心理及行為輔導。二、兒童及少年就學、就業等之心理輔導及諮詢。三、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諮…
  21.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9條 …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供必要之指導。
  22.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30條 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依本標準規定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都市土地使用限制等社會環境之需要,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
  23. 行政疑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
  26.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4條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一)學前特殊教育學程。(二)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
  27.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6條 …列資格之一: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社會、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二、專科…
  28.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8條 …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教育、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取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一)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二)…
  29.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1條 早期療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早期療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
  30.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2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