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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2條 受刑人作業時,應遵守該作業場所之規範,服從場舍管理人員及作業指導人員之指示。
  2.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3條 受刑人未被分派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及監外作業項目者,監獄得安排其從事適當之委託加工作業。
  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監獄應事先於各場舍公開關於遴選自營作業受刑人之報名資訊,並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遴選之:一、具備特殊知識、技能,符合作業需求。二、曾參與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表現良好。三、因監獄未開設相關職業訓練課程而未能參與課程,但具學…
  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5條 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之人數及配置,由監獄視實際需要報監督機關核定後為之。
  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6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擔任視同作業:一、有脫逃紀錄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幫派分子。三、最近三個月內曾因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四、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二次以上。監獄得依作業性質及其…
  6.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7條 …單位簽報監獄長官核定後,暫時遴選具有特殊專長之受刑人擔任視同作業,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8條 監獄應將各作業單位視同作業者名冊公開於該作業之場舍,遇有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8.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受刑人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監獄得分派其參加舍房作業。監獄應依參加舍房作業受刑人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
  9.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0條 被告志願作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準用第一條至前條之規定。
  10.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1條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以監獄指定之作業協力單位者為限。從事監外作業之受刑人,得在監獄同意下,由作業協力單位協助投保相關保險。
  11.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監獄承攬工程,需用作業人數不敷時,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向鄰近監獄調撥。
  12.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3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近地區作業者,得視作業情形回本監或於監外用餐。監外作業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作業,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前項留宿處所以監獄設置者為限。
  1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4條 從事監外作業受刑人遇有急病或重大意外傷害時,在場監獄人員或作業協力單位應立即護送醫療機構治療,並即通知監獄。
  1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5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監獄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回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實施毒(藥)物、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
  1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6條 監外作業受刑人得酌增副食費,在監外作業支出項下開支。
  16.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7條 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一、在監執行逾一個月。二、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三、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具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條件,得遴選其從事戒…
  17.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8條 受刑人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應就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二、於本監執行已逾二個月。三、刑期七年以下,殘餘刑期未逾二年或二年內可達陳報假釋條件;或刑期逾七年,殘餘刑期未逾一年或一年內可達…
  18.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29條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監外作業:一、執行中有脫逃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四、犯刑法第九十一條…
  19.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0條 實施自主監外作業時,應將訂立之契約書、受刑人名冊及相關文件,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20.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1條 監獄應與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保持聯繫,以利監獄及作業協力單位掌握受刑人狀況。如作業協力單位有需監獄協助處理之事項,監獄應派員前往處理。監獄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向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查訪受刑人在外行狀。自主監外作業協力單位應…
  21.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2條 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二、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其監外作業事由不符之活動。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22.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3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
  23.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4條 監獄對於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指定其每日在外時段,必要時得令受刑人向指定處所報到。前項指定時段,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之。但經監獄、作業協力單位及受刑人同意,不在此限。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受…
  24.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5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應自理其出外期間交通及飲食,必要時監獄得給予協助。
  25. 行政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第36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前項返家…
  26.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3條 …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三)參與教化課程或活動、職業訓練及相關作業情形。五、更生計畫:(一)出監後有無適當工作或生活之計畫。(二)出監後有無謀生技能。(三)出監後有無固定住居所或安置處所。六、其他有關事項:(一)接見通信對…
  27. 行政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28.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4條 被告依其志願參加作業者,其職業、知識、技能狀況及其相關資料之調查,應取得被告之同意。
  29.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5條 看守所應設調查小組,由輔導、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組成。由主管輔導業務科長或經看守所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30. 行政被告資料調查辦法 第9條 …應依前條審議結果安排被告生活輔導、管理事宜,並依被告志願安排作業及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