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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54條 (刪除)
  2.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64條 (刪除)
  3.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74條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4.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4條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所定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由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債權人會議指定之人向法院申報。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申報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5.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94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6.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簿冊,於未為記載前,應於封面加蓋院印,並記明頁數。其每頁騎縫處應加蓋騎縫章。
  7.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非訟事件裁定正本之送達,自法院書記官收領裁定原本時起,至遲不得逾七日。
  8.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9.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1條 第一審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時,其裁定正本應附載下列文句:「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1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
  1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變更保全處分者,其期間與原保全處分期間合計,不得逾同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十九第二項之限制。
  1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聲請更生。
  1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條例所定拘提、管收,準用之。
  1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
  1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0-1條 本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本文後段之規定,於清算程序無確定債權表者亦適用之。
  1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四條但書規定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應經未受清償之有債權優先權債權人之全體同意。有債權優先權之債權人未受全部清償前,債務人不得依本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
  1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者,仍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1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2-1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者,如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視其聲請為法院調解之聲請。前項情形,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依原聲請程序續行之,並仍自原聲請…
  19.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2-2條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然為其他金融機構之代理人,除有該項但書情形外,不得拒絕代理。前項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就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得代理其他金融機構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並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2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受請求協商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通知全體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前項金融機構於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2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條 (刪除)
  2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1條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無論其移轉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前或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應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將債權移轉相關文件之正本、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鄉、…
  2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2條 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4-3條 債務人於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不得以其未接受債權人於協商或調解程序所提債務清償方案為由,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2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免責或復權,由宣告破產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依本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聲請免責,由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地方法院管轄。
  2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7.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28.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4條 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
  29.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24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30. 司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4條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